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王金龍(河北銘鑒律師事務(wù)所)
李某某
李某
鄒大秀
韓玉(河北冀東法律事務(wù)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新華區(qū)解放東路45號。
負責人翟志,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龍,河北銘鑒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鄒大秀。
以上三位
被上訴人的
委托代理人韓玉,河北冀東法律事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民安財險滄州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滄縣人民法院(2014)滄民初字第20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的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失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除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結(jié)合本案,因上訴人并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中上訴人不承擔訴訟費約定,或?qū)υV訟費的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盡到了明示和說明義務(wù);同時因被上訴人與實際車主已達成和解,原審法院已裁定準許被上訴人對實際車主的撤訴。因此原判上訴人承擔4649元的訴訟費,并無不妥。本案中的受害人趙秀枝因該起交通事故已死亡,趙秀枝的死亡對其親屬造成的精神損害是巨大的,同時,該起事故是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發(fā)生的事故,原審酌情確定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李某某等精神撫慰金50000元,處理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6元,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的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失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除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結(jié)合本案,因上訴人并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中上訴人不承擔訴訟費約定,或?qū)υV訟費的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盡到了明示和說明義務(wù);同時因被上訴人與實際車主已達成和解,原審法院已裁定準許被上訴人對實際車主的撤訴。因此原判上訴人承擔4649元的訴訟費,并無不妥。本案中的受害人趙秀枝因該起交通事故已死亡,趙秀枝的死亡對其親屬造成的精神損害是巨大的,同時,該起事故是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發(fā)生的事故,原審酌情確定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李某某等精神撫慰金50000元,處理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6元,由上訴人承擔。
審判長:常秀良
審判員:王濟長
審判員:溫麗梅
書記員: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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