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瑤,湖北眾之聲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1011423098,代理權限為: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代為提起訴訟、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承認和解等。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彬與被告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在審理中原告提供的被告胡某某送達地址無法送達,致使本院無法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方法送達相關訴訟文書。
本院認為,原告雖提供了被告的送達地址,但經(jīng)本院查證無法送達相關訴訟文書,故原告的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應有明確被告的條件,故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李彬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一千一百五十六元退還原告李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宋好切
書記員:: 張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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