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虎。
原告:李某玲。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虎,系李某玲弟弟,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李某翠。
原告:李某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虎,系李某玲弟弟,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李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虎,系李某玲弟弟,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李某。
被告:姬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清章,湖北王府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李某虎、李某玲、李某翠、李某秀、李某某、李某與被告姬某某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虎,原告李某翠,原告李某,原告李某玲、李某秀、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虎,被告姬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清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虎、李某玲、李某翠、李某秀、李某某、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分割李欽安生前與姬某某的夫妻銀行存款44291.96元;2.李欽安與姬某某夫妻存續(xù)期間共有房屋的一半是李欽安的遺產,請求法院判決歸姬某某所有,由姬某某依照繼承相關法律規(guī)定,拿出該房屋份額中的款項給付六原告。事實和理由:六原告的父親李欽安生于1930年2月24日,生前為退休教師,2014年10月22日在居住地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李欽安生前育有6個子女,姬某某為六原告的繼母,育有5個子女。六原告的父親李欽安因交通事故死亡之后遺留下列財產:1.交通事故肇事方賠償?shù)母黜椊?jīng)濟損失15.50萬元(時已分割完畢);2.位于冷水鎮(zhèn)街道的價值81710元的房屋一套(姬某某至今占用);3.一次性死亡撫恤金78590元(至今在冷水教育辦事處);4.生前夫妻銀行存款41297.12元,其中姬某某存款36297.21元(姬某某第一次起訴后由法院查實)。李欽安死亡后,從肇事方賠償?shù)臄?shù)額中,扣除各項實際開支后,姬某某分得超出其應得份額的死亡賠償金額20500元(其中交通費500元),并寫了收條,當時姬某某未有異議,后又起訴要求再多分。李欽安生前給姬某某買了養(yǎng)老保險和醫(yī)療保險,姬某某已享用4年多。其余財產均不在六原告手里。姬某某兩次起訴至法院,將夫妻銀行存款和房屋不列為訴訟標的,僅對一次性死亡撫恤金和已分割完畢的死亡賠償金提出分割要求,這樣對六原告不公平,故六原告起訴至法院。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姬某某與李欽安于1999年6月25日在鐘祥市冷水鎮(zhèn)婚姻登記管理所登記結婚,李欽安與前妻育有六個子女,分別為本案的原告李某虎、李某玲、李某翠、李某秀、李某某、李某。2014年10月22日07時10分許,陳偉駕駛鄂HBL618號牌輕型普通貨車由鐘祥市食品公司冷水營業(yè)所院內向院外倒車時,與后方行人李欽安相撞,造成李欽安當天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鐘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陳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欽安無責任。截至2014年10月22日,被告姬某某有銀行存款共計48228.28元。截至2014年10月22日,李欽安有銀行存款共計29743.48元,后在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1月20日期間,李某虎已從李欽安賬戶上取走共計24274.13元(李某虎退還冷水教育組2589元,實際取走26863.13元),現(xiàn)李欽安賬戶存款實際還有5469.35元。2005年,李欽安和姬某某購買了黃華新所有的位于鐘祥市冷水鎮(zhèn)交通街的房屋一套,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不要求該房屋的所有權。
本院認為,被繼承人李欽安死亡時,繼承開始,并按法定繼承辦理。遺產是李欽安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中,李欽安的遺產包含房屋及銀行存款的一部分。關于房屋,因原、被告雙方均不要求房屋所有權,亦不申請拍賣,本案不宜一并處理,雙方當事人可另案處理。
關于銀行存款,截至2014年10月22日,姬某某、李欽安有銀行存款共計77971.76元,該存款屬姬某某與李欽安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即38985.88元分出為配偶姬某某個人所有,其余部分即38985.88元為被繼承人李欽安的遺產,由李欽安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六原告和被告繼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故銀行存款38985.88元應由六原告及被告平均分割,每人分得5569.41元。姬某某有存款共計48228.28元(截至2014年10月22日),除應分得遺產5569.41元及應分得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一半38985.88元共計44555.29元之外,姬某某應將其余3672.99元拿出來由其他繼承人分割。原告李某虎已從李欽安賬戶上取出共計24274.13元,扣減其應分得遺產5569.41元,原告李某虎應將其余18704.72元拿出來由其他繼承人分割。綜上,李欽安賬戶上現(xiàn)有存款5469.35元,姬某某應拿出3672.99元,李某虎應拿出18704.72元,上述款項共計27847.06元,應由五原告李某玲、李某翠、李某秀、李某某、李某共同分割,每人分得5569.41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李欽安的遺產38985.88元,由原告李某虎、李某玲、李某翠、李某秀、李某某、李某、被告姬某某七人每人分得5569.41元。原告李某虎、被告姬某某應分得的遺產已分割完畢。原告李某玲、李某翠、李某秀、李某某、李某每人應分得的5569.41元,由原告李某虎向原告李某玲、李某翠、李某秀、李某某、李某支付18704.72元,由被告姬某某向原告李某玲、李某翠、李某秀、李某某、李某支付3672.99元,李欽安賬戶現(xiàn)有存款5469.35元由原告李某玲、李某翠、李某秀、李某某、李某分割。
二、駁回原告李某虎、李某玲、李某翠、李某秀、李某某、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李某虎、李某玲、李某翠、李某秀、李某某、李某負擔100元,被告姬某某負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寇 軍 代理審判員 劉夏云 人民陪審員 何桂芳
書記員: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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