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黑龍江省七臺河市茄子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福玲,女,系黑龍江政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康泰產業(y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七臺河市桃山區(qū)東進街249號。
法定代表人:陳長友,男,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秀,男,系黑龍江劉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康某綠色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七臺河市桃山區(qū)石油大道88號。
法定代表人:金敏,男,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柴永新,男,系該單位法律顧問。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龍與被告黑龍江康泰產業(y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黑龍江康某綠色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以雙方庭外自行協(xié)商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撤訴的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龍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計5.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郎邦
書記員: 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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