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張鐘勻(湖北思普潤律師事務所)
呂大兵
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
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
倪偉峰(湖北長捷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鐘勻,湖北思普潤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呂大兵。
被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東溝鎮(zhèn)徐山村村委會辦公樓一樓。
法定代表人:葛衛(wèi)雄,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308號。
負責人:池耀芳,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倪偉峰,湖北長捷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呂大兵、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下稱建祥商砼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下稱人保財險鄂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茜獨任審判,于2014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鐘勻、被告建祥商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和平、被告人保財險鄂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偉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呂大兵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quán)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其損失依法應當?shù)玫较鄳馁r償。
被告呂大兵系被告建祥商砼公司的雇傭司機,事發(fā)時系履行職務行為,其造成的損害結(jié)果由被告建祥商砼公司承擔。
原告李某某已年滿71周歲,其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年限為9年。被告人保財險鄂州公司提出的答辯意見稱扣除20%的非醫(yī)保用藥,本院予以采納并酌定扣除10%。被告建祥商砼公司已先行支付了的費用25,796.00元,應在其承擔總額中予以扣減。綜上,原告的損失依法核定為:
醫(yī)療費:91,491.00元
后期治療費:34,000.00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1,620.00元(60.00元X27天)
四、傷殘賠償金:28,861.56元(22,906.00元/年X9
年X14%)
五、護理費:1,923.88元(26,008.00年/365天X27
天)
交通費:270.00元
精神撫慰金:6,000.00元
八、車損:820.41元
合計164,986.8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醫(yī)療限額10,000.00元;傷殘限額37,875.85元,車損820.41元,合計48,696.26元。
二、交強險不足部分116,290.59元(164,986.85元-48,696.85元)由被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承擔。該款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nèi)承擔108,961.90元[(91,491.00元-10000元)X90%+34,000.00元+1,620.00元)],余款7,328.69元(116,290.59元-108,961.90元)由被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承擔,因被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已支付25,796.00元,故不再履行支付義務。
三、綜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李某某支付131,862.75元(48,696.85元+108,961.90元-25,796.00元);向被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支付18,467.31元(25,796.00元-7,328.69元)。
四、駁回原告李某某對被告呂大兵、被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四、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4,050.00元,由被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待本判決書生效后,由被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jīng)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zhuǎn)賬或匯款,收款單位:鄂州市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shè)銀行鄂州市分行營業(yè)部,賬號:42XXX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quán)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其損失依法應當?shù)玫较鄳馁r償。
被告呂大兵系被告建祥商砼公司的雇傭司機,事發(fā)時系履行職務行為,其造成的損害結(jié)果由被告建祥商砼公司承擔。
原告李某某已年滿71周歲,其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年限為9年。被告人保財險鄂州公司提出的答辯意見稱扣除20%的非醫(yī)保用藥,本院予以采納并酌定扣除10%。被告建祥商砼公司已先行支付了的費用25,796.00元,應在其承擔總額中予以扣減。綜上,原告的損失依法核定為:
醫(yī)療費:91,491.00元
后期治療費:34,000.00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1,620.00元(60.00元X27天)
四、傷殘賠償金:28,861.56元(22,906.00元/年X9
年X14%)
五、護理費:1,923.88元(26,008.00年/365天X27
天)
交通費:270.00元
精神撫慰金:6,000.00元
八、車損:820.41元
合計164,986.8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醫(yī)療限額10,000.00元;傷殘限額37,875.85元,車損820.41元,合計48,696.26元。
二、交強險不足部分116,290.59元(164,986.85元-48,696.85元)由被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承擔。該款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nèi)承擔108,961.90元[(91,491.00元-10000元)X90%+34,000.00元+1,620.00元)],余款7,328.69元(116,290.59元-108,961.90元)由被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承擔,因被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已支付25,796.00元,故不再履行支付義務。
三、綜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李某某支付131,862.75元(48,696.85元+108,961.90元-25,796.00元);向被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支付18,467.31元(25,796.00元-7,328.69元)。
四、駁回原告李某某對被告呂大兵、被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四、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4,050.00元,由被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待本判決書生效后,由被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
審判長:陳茜
書記員:曾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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