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山東省單縣人,現(xiàn)住香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樹海,河北正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住唐山市。
上訴人李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馬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縣人民法院(2016)冀1024民初18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樹海、被上訴人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李某某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fā)還重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1、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應當依法改判;2、原審判決沒有法律依據(jù),應當依法改判;3、原審期間上訴人曾提出反訴,一審未予處理,有失公允。
馬某某辯稱,上訴人所述我方提交的錄音證據(jù)與家具城管委會的證據(jù),調解最后是因來電話了音頻中止,而不是我方同意調解,我方最后的調解意見是退貨,而不是換貨。我方不是以不付尾款的方式阻止上訴人送貨,而是上訴人以沒有現(xiàn)貨為由一直推遲不發(fā)貨,我方與上訴人電話溝通在2016年3月27日送貨,按照合同款型發(fā)貨,我方于2016年3月26日付清尾款,上訴人給我方發(fā)樣品事先沒有與我方溝通。上訴人主張對我方部分商品提出異議,并讓司機拉回,對其他商品是接受和認可的不屬實。司機說是車裝不下了,因為當時家具已經(jīng)組裝好,再裝車就裝不下了,故只裝了部分,并不是我方對商品認可。上訴人稱在家具管委會調解過程中始終說家具中只有樣品,而從未說其收下的家具存在質量問題,我方不予認可,我方有圖片為證,餐椅的椅背是斷的,沙發(fā)扶手上有裂痕,餐桌桌面有問題,都可以證明上訴人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我方從未到上訴人店鋪打砸,而是到上訴人店內找其理論,上訴人店員態(tài)度惡劣。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限為3個月,但上訴人提出要舉證期,故一審法院延遲了審限。
馬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于2015年11月15日簽訂的買賣合同;二、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貨款65000元;三、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1月15日原、被告簽訂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家具,貨款共計65000元,交貨時間為2015年12月30日前。簽訂合同后原告交付被告定金30000元,余款35000元在發(fā)貨前付清。后原告因房屋裝修,雙方協(xié)商同意年后交付家具。2016年3月2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余款35000元。2016年3月27日被告雇傭司機杜春恒向原告送貨。后雙方因所送家具質量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2016年3月28日原告收取部分貨物,同時杜春恒將部分殘損家具拉回。并向原告出具《拉走殘損家具明細表》一份。同日,原告發(fā)現(xiàn)收取家具仍有部分系樣品,便與被告協(xié)商。后經(jīng)香河縣家具城管委會協(xié)商,雙方同意退換系樣品部分的家具。2016年3月29日原告到被告處退換部分家具時發(fā)生爭吵、打架。后原、被告雙方未就家具買賣合同履行問題進行任何協(xié)商。因原告定于2016年5月1日結婚,便于2016年4月20日向灤縣新城宜美居城重新購買家具。后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同時當事人一方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交付給原告的家具,部分存在質量問題,已由被告所雇傭司機杜春恒拉回。原告收取的家具中仍有部分系樣品,因此,被告未按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存在違約行為。后雙方雖經(jīng)香河縣家具城管委會協(xié)商,達成更換家具一致意見,但因雙方更換家具過程中發(fā)生爭吵、打架未能實際履行,且原告也原定于2016年5月1日結婚,而雙方又未對合同是否繼續(xù)履行進行任何協(xié)商。同時,原告也另購置新家具。綜上,被告違約行為致使雙方訂立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因此,原告提出要求解除雙方于2015年11月15日簽訂買賣合同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張原告已收取的貨物應視為質量符合合同約定,且收取的貨物占大多數(shù),不同意解除合同。雖原告驗收了大部分家具,但在驗收后又發(fā)現(xiàn)有樣品,且未協(xié)商解決,同時,綜合上述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各種因素,本院對被告的該主張不予支持。導致該合同解除雖然被告存在過錯,但原告在協(xié)商更換家具過程及未協(xié)商雙方合同是否繼續(xù)進行履行,同時未及時通知被告解除合同上也存在過錯。對于雙方過錯大小認定待原、被告雙方另案主張損失賠償時再行認定。合同解除后,原告應當將收取的家具7808五門衣柜一個、6833高箱床體一個、7808餐椅三把、7808妝臺一個、7809妝凳一個、7810沙發(fā)(1+2+3)、7808組合中柜一個、7808墻掛件一個、贈送品薄床墊一張返還被告。被告應將貨款65000元返還原告。被告主張原告未在2015年12月30日前將余款付清,系原告違約在先。雖原告因裝修房屋原因未在2015年12月30日前將余款付清,但后經(jīng)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均同意年后發(fā)貨,視為對合同交貨期限的變更,因此,本院對被告的該主張不予支持。由于被告未對合同解除后損失情況向本院主張,本院無法在本案一并處理,被告可對損失情況另案主張權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五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解除原告馬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5日簽訂的《香河家具城商品買賣合同》(合同編號0019568)。二、原告于判決生效后立即返還被告7808五門衣柜一個、6833高箱床體一個、7808餐椅三把、7808妝臺一個、7809妝凳一個、7810沙發(fā)(1+2+3)、7808組合中柜一個、7808墻掛件一個、贈送品薄床墊一張。被告于判決生效后立即返還原告貨款65000元。案件受理費813元,由原、被告各負擔一半。被告負擔的部分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李某某提交江西省家具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原件,證明其產品經(jīng)過質檢機關質量檢驗合格,一審判決其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沒有依據(jù)。馬某某質證意見為上訴人檢驗報告的抽樣日期為2015年11月15日,該檢驗報告抽樣時我們的合同還沒有生成。樣品到達日期為2016年4月11日,上訴人給我送達家具時是2016年3月25日,該兩批貨物不是同一批,故我方認為該兩份檢驗報告與給我方送達的貨物無關。馬某某提交照片證明上訴人提供的貨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李某某的質證意見為,一、只是照片沒有實物,沒有拍攝時間,不能證明是我方給其送的貨物,我方對該照片真實性不予認可。二、家具已在被上訴人處1年多,與保存環(huán)境是否使用及使用方法有無人為破壞都有直接關系,所以不能達到被上訴人的舉證目的。本院認為,李某某提供的檢驗報告與馬某某所購買的貨物批次并不對應,該檢驗報告無法證實涉案貨物的質量是否合格。故本院不予認定。馬某某提交的照片能夠證實李某某出售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李某某雖不認可,且主張馬某某存放導致,但未提供證據(jù),本院對馬某某的證據(jù)予以認定。一審法院認定其他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貨物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及交付的貨物中是否交付存在樣品。2015年11月15日雙方簽訂買賣合同,雙方約定馬某某向李某某購買家具,貨款共計65000元,交貨時間為2015年12月30日前。簽訂合同后交付定金30000元,余款35000元在發(fā)貨前付清。關于違約問題,雙方簽訂合同后,因房屋裝修,雙方曾溝通變更履約期限,2016年3月26日馬某某交付余款35000元,李某某收取貨款,此種情況下,應認定李某某同意馬某某延期交貨的請求,馬某某不存在違約,但李某某自認其提供的貨物中包含樣品,此行為既不符合雙方約定,亦未取得馬某某的同意,李某某應承擔違約責任。關于產品質量問題,首先李某某提供的檢驗報告與涉案貨物并不是同一批次,其次,在李某某送貨當時即發(fā)現(xiàn)貨物存在質量問題,馬某某要求拉回,李某某的運貨司機只是拉回部分貨物,第三,二審中馬某某提供的照片能夠證實李某某提供的貨物依然存在質量問題;關于雙方調解問題,李某某主張在家具城管委會的調解下達成調換家具的方案,但雙方并未達成一致意見,李某某未按照所謂的調解方案去履行,馬某某也未按照調解意見接收貨物,即使馬某某曾同意過家具城管委會的口頭調解意見,在雙方既未簽訂書面協(xié)議,亦未實際履行情況下,一方不再同意的,不應繼續(xù)按照調解方案履行,亦不能將調解方案視為對原協(xié)議的補充,李某某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樣品問題,雙方買賣協(xié)議中并未約定馬某某購買的是樣品,雙方亦未另行達成其他協(xié)議,李某某提供樣品亦未征得馬某某同意,故李某某提供貨物樣品不符合約定,應屬于違約;關于反訴問題,李某某主張一審期間曾提起反訴,一審法院以并非同一法律關系為由駁回,如李某某仍堅持其反訴主張可另行起訴;關于程序問題,一審于2016年5月6日立案,第一次庭審是2016年7月26日,因需組織雙方對證據(jù)進行質證,于2016年11月18日組織第二次開庭,李某某在第二次開庭時并未對審限提出異議,應視為其對一審超過簡易程序法定審限認可。
綜上所述,李某某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26元,由上訴人李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成佳 代理審判員 楊 莉 代理審判員 楊學軍
書記員:于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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