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鳳天
段軍政
韓建國(河北冀隆律師事務所)
李洪亮(河北冀隆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鳳天,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段軍政。
委托代理人韓建國,河北冀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洪亮,河北冀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段軍政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于2014年4月8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18日、8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李鳳天、被告段軍政的訴訟代理人李洪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從原告舉證的汪秋勇、李成校所寫書面證明和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分析,能夠證實原告李某某自2012年2月4日至4月20日期間,自行攜帶工具為被告段軍政的廠房進行鋼結構建設,應當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被告段軍政未給原告李某某結算勞務費。關于工資數(shù)額問題,由于原、被告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務合同,證人汪秋勇、李成校所證明的工資數(shù)額本院不予采信。應參照河北省統(tǒng)計局公布的2012年度建筑業(yè)年平均工資28289元,日工資為28289÷365=77.50計算。自2012年2月4日至4月20日,原告李某某實際工作76天,被告段軍政應支付原告李某某勞務費為77.50×76=589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段軍政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勞務費589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5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85元、被告段軍政負擔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從原告舉證的汪秋勇、李成校所寫書面證明和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分析,能夠證實原告李某某自2012年2月4日至4月20日期間,自行攜帶工具為被告段軍政的廠房進行鋼結構建設,應當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被告段軍政未給原告李某某結算勞務費。關于工資數(shù)額問題,由于原、被告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務合同,證人汪秋勇、李成校所證明的工資數(shù)額本院不予采信。應參照河北省統(tǒng)計局公布的2012年度建筑業(yè)年平均工資28289元,日工資為28289÷365=77.50計算。自2012年2月4日至4月20日,原告李某某實際工作76天,被告段軍政應支付原告李某某勞務費為77.50×76=589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段軍政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勞務費589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5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85元、被告段軍政負擔60元。
審判長:曹新軍
審判員:倪玉輝
審判員:周科紅
書記員: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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