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忠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慶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作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慶安縣司法局社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慶安縣。
被告: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哈爾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薄強(系鞠某表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哈爾濱市。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臻,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英文,黑龍江正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忠義與被告鞠某、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忠義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作平、被告鞠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薄強、被告平安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英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忠義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賠償醫(yī)療費13447.23元、誤工費18000.00元、護理費169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50.00元、營養(yǎng)費3000.00元、傷殘賠償金45218.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0元、鑒定費2700.00元,合計106045.23元;2、由二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7日11時,被告鞠某駕駛奧迪轎車在伊綏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行至326公里+200米處時,與李中海駕駛的羚羊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及車上乘坐人原告李忠義身體受傷。經(jīng)慶安縣交警隊認定,鞠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忠義無責任。原告在慶安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5天,好轉(zhuǎn)出院,花醫(yī)藥費13447.23元。二被告未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3月7日11時10分,被告鞠某駕駛奧迪牌轎車在伊綏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行至該公路326公里+200米處時,與李中海駕駛發(fā)生事故后停在路上的羚羊牌轎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駕駛?cè)死钪泻<败嚿铣俗嗽胬钪伊x身體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慶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鞠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忠義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至慶安縣人民醫(yī)院救治,診斷為:閉合性胸部損傷;右側(cè)創(chuàng)傷性肋骨骨折;右側(cè)創(chuàng)傷性血氣胸;右側(cè)創(chuàng)傷性濕肺,住院35天,好轉(zhuǎn)出院,花醫(yī)藥費13447.23元。經(jīng)綏化市第一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結(jié)論為:1、李忠義十級傷殘。2、誤工120日。3、護理60日,其中住院期間2人護理,余為1人護理。4、營養(yǎng)60日,每日需人民幣伍拾元。
另查明,被告鞠某駕駛的奧迪牌轎車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間。原告李忠義戶籍所在地為慶安縣慶興街興業(yè)委30組94號。原告住院期間由其妻子鄭桂榮、兒子李建峰和女婿宋玉偉護理,出院后由妻子護理。鄭桂榮、李建峰戶籍所在地與原告一致,宋玉偉戶籍所在地為雞西市雞冠區(qū)躍進二委3組。此起事故中羚羊牌轎車的駕駛員李中海與被告鞠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由被告鞠某賠償李中海人民幣24000.00元。
雙方當事人對上述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二被告對原告要求賠償?shù)恼`工費和李建峰的護理費均有異議。原告提交了吉林省長春市龍聚山鋼結(jié)構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和證人李某某的證言,予以證實其與李建峰的工資,由于證實個人的工資應由用人單位出具相關的工資憑證和負責財會人員出庭作庭證實,所以原告提交證據(jù)不充分,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鞠某、平安保險公司承認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鞠某駕駛機動車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行駛,與李中海駕駛發(fā)生事故后在路上停止的轎車相撞,致使原告李忠義身體受到傷害,經(jīng)慶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認定被告鞠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應對自己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由于被告鞠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所以應當先由平安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鞠某賠償。
綜上所述,原告李忠義要求二被告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訴求有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忠義的經(jīng)濟損失:1、醫(yī)藥費13447.23元、2、誤工費135.78元/天×120天=16293.60元、3、護理費139.65元/天×35天×2人+139.65元/天×25天×1人=13266.75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元/天×35天=1750.00元、5、營養(yǎng)費50.00元/天×60天=3000.00元、6、傷殘賠償金45218.00元、7、精神撫慰金3000.00元、8、鑒定費2700.00元,合計98675.58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李忠義醫(yī)藥費10000.00元、誤工費16293.60元、護理費13266.75元、傷殘賠償金45218.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0元、鑒定費2700.00元,合計90478.35元;被告鞠某賠償醫(yī)藥費3447.2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50.00元、營養(yǎng)費3000.00元,合計8197.23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5內(nèi)一次性給付;
二、駁回原告李忠義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20.00元,減半收取1210.00元,由原告李忠義負擔154.00元、被告鞠某負擔25.00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負擔103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梁海濤
書記員:韓宏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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