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如義,湖北施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勇,湖北施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被上訴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建始縣。被上訴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呂志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建始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文才(呂志才之兄),住湖北省恩施市。
李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湖北省建始縣人民法院(2017)鄂2822民初1953號民事判決;2.判決李某某與方某某、呂志才于2016年6月28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書》及《股權轉讓補充合同》立即解除;3.判令方某某、呂志才立即返還李某某支付的60萬元股權轉讓費;4.方某某、呂志才共同負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事實及理由:一、根據(jù)《股權轉讓合同書》第3條約定可知,凡是發(fā)生在工商變更登記前的債務,都由原公司股東按持股比例承擔?!豆蓹噢D讓補充合同》第2條更進一步約定了轉讓方需在收到定金后20日內(nèi)毫無遺漏的將已經(jīng)發(fā)生的全部債務由公司負債變更為股東個人負債。第3條約定轉讓方變更不實或無法辦妥變更手續(xù),受讓方可以終止股權受讓行為,同時轉讓方要無條件退回受讓方已付的定金。根據(jù)該條內(nèi)容可知,無論是在工商變更手續(xù)完成前還是在工商變更手續(xù)完成后,受讓方發(fā)現(xiàn)轉讓方存在變更不實的情形,受讓方均可依據(jù)該條款行使解除權。涉案公司對冉景富的借款發(fā)生在李某某與方某某、呂志才辦理工商變更手續(xù)前,方某某、呂志才未將案涉?zhèn)鶆兆兏鼮榉侥衬?、呂志才名下,李某某發(fā)現(xiàn)此筆變更不實的狀況,有權依據(jù)《股權轉讓補充合同》第3條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二、一審法院在引用《股權轉讓補充合同》第5條時遺漏了“即或”二字,從而導致對該條理解出現(xiàn)了重大錯誤?!豆蓹噢D讓補充合同》第5條是指在公司完成工商變更手續(xù)后,若受讓方發(fā)現(xiàn)轉讓方隱匿股權變更以前的債務,此債務依然應當由轉讓方以個人家庭財產(chǎn)及其他資產(chǎn)承擔全部責任。退一步說,如果公司基于某種原因選擇愿意代替轉讓方償債,或者是因公司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其他方式被迫直接償債,則公司有權再向轉讓方追償,而不是如一審法院所理解的系將被轉讓方所故意隱匿的原公司債務轉嫁給受讓方直接承擔?!豆蓹噢D讓補充合同》雖有追償?shù)募s定,但并不否定當事人有選擇解除合同的權利。追償是建立在李某某愿意繼續(xù)承接股權,繼續(xù)經(jīng)營公司的前提下,但方某某、呂志才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無論是李某某還是公司均無力來處理公司遺留債務,況且公司并非股權轉讓合同的直接主體,公司對外承擔責任后,向方某某、呂志才追償不符合合同相對性要求。三、李某某的本意是以80萬元購買方某某、呂志才股權的轉讓款,現(xiàn)李某某需要再行代方某某、呂志才向冉景富支付125萬元債務,對李某某顯失公平。一方面方某某、呂志才因未履行轉承公司債務的合同義務導致公司被法院執(zhí)行,已經(jīng)構成根本違約,李某某股權轉讓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一方面方某某、呂志才在一審庭審中既未提交轉承公司債務的證據(jù),更明確拒絕李某某提出的各自履行各自合同義務的調解意見,拒不協(xié)助處理冉景富申請執(zhí)行的債務問題。可見,方某某、呂志才不僅根本違約,而且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義務。一審判決繼續(xù)履行合同,既不符合雙方的意思表示,更導致李某某的合法訴求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懇請州中院從實質公平的角度,依法糾正一審判決中的錯誤。呂志才辯稱,一審判決合理合法。方某某辯稱,一審判決合理合法。李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解除李某某與方某某、呂志才于2016年6月28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書》及《股權轉讓補充合同》;2.返還股權轉讓費60萬元;3.賠償損失120萬元;4、方某某、呂志才共同負擔本案訴訟費用。方某某、呂志才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1.判令李某某繼續(xù)履行2016年6月28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書》和《股權轉讓補充合同》;2.判令李某某立即支付方某某、呂志才股權轉讓費余款20萬元;3.判令李某某承擔因違約支付股權轉讓費給方某某、呂志才造成的一切損失;4.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6月28日,李某某與方某某、呂志才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書》及《股權轉讓補充合同》,約定:轉讓方方某某、呂志才系建始縣新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東,分別持有公司股份33.33%(合計66.66%),因經(jīng)濟原因全部轉讓,價款80萬元;合同一經(jīng)簽訂,受讓方李某某應付股權50%的定金;轉讓方收到定金后20日內(nèi),保證會同其他股東對公司負債全面清理確保無遺漏,原公司債務變更為股東個人債務,并辦妥變更手續(xù)。在辦妥變更登記后一個工作日內(nèi)付清余款;受讓方有權對債務清理、變更情況進行核實,發(fā)現(xiàn)不實或轉讓方在20日內(nèi)無法辦妥債務變更手續(xù),受讓方可終止受讓行為,轉讓方無條件退還定金;轉讓方辦妥公司債務變更手續(xù)后,如不同意繼續(xù)履行股權變更手續(xù),或其他股東不同意該轉讓,視為轉讓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如受讓方未發(fā)現(xiàn)債務變更不實,無故拖延支付轉讓價款,視為違約,轉讓方可終止轉讓并不退定金;工商變更登記完成后,公司在經(jīng)營中發(fā)現(xiàn)有變更前的債務,視為故意隱瞞,由轉讓方以個人家庭財產(chǎn)及其他資產(chǎn)承擔責任,公司代為償債后有權向轉讓方個人追償,且轉讓方之間負連帶責任。合同訂立后,李某某以銀行轉賬方式向方某某、呂志才共支付股權轉讓費40萬元,方某某、呂志才于次日分別出具了領條。2016年8月26日雙方在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股東由冉紅英、方某某、呂志才變更為李某某、冉紅英。2016年9月12日,李某某再以銀行轉賬方式向方某某支付股權轉讓費20萬元。2017年3月27日李某某收到建始縣人民法院發(fā)出的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因為建始縣新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返還冉景富借款義務,李某某亦因此被追究責任。庭審中,李某某表示放棄第三項訴訟請求賠償損失120萬元,并認為如合同不能解除,其合法權益將無法保障,賠償損失及所有的問題另按程序處理;方某某、呂志才未舉證證明其主張李某某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賠償額。一審法院認為,方某某、呂志才與李某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書》及《股權轉讓補充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關于李某某本訴要求解除涉案股權轉讓合同并返回股權轉讓款問題。一審法院認為,2017年3月27日李某某收到一審法院發(fā)出的執(zhí)行文書后才知曉建始縣新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所欠冉景富借款方某某與呂志才并未依約妥善處理,此時雙方已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案涉《股權轉讓補充合同》約定“工商變更登記完成后,公司在經(jīng)營中發(fā)現(xiàn)有變更前的債務,視為故意隱瞞,由轉讓方以個人家庭財產(chǎn)及其他資產(chǎn)承擔責任,公司代為償債后有權向轉讓方個人追償,且轉讓方之間負連帶責任”,李某某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合同不符合前述約定,亦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因此,李某某的有關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李某某可依據(jù)上述約定待公司履行債務后向方某某與呂志才追償。關于方某某與呂志才的反訴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承前所述,因案涉股權轉讓合同不存在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合同。合同約定“轉讓方收到定金后20日內(nèi),保證會同其他股東對公司負債全面清理確保無遺漏,原公司債務變更為股東個人債務,并辦妥變更手續(xù)。在辦妥變更登記后一個工作日內(nèi)付清余款”。李某某于合同訂立日支付方某某與呂志才定金40萬元,方某某與呂志才應依前述約定處理轉讓前債務,辦妥原公司債務變更為股東個人債務的手續(xù),并在辦妥變更登記后李某某支付余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雖李某某在2017年3月才知曉所欠冉景富借款方某某與呂志才未依約妥善處理,但其根源在于方某某與呂志才簽訂合同后并未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違約在先。依據(jù)前述規(guī)定,方某某與呂志才現(xiàn)要求李某某支付尚余轉讓款20萬元,李某某有權拒絕該部分履行要求。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一、李某某與方某某、呂志才繼續(xù)履行雙方于2016年6月28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書》及《股權轉讓補充合同》;二、駁回李某某的本訴請求;三、駁回呂志才、方某某的反訴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21000.00元,由李某某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2150.00元,由方某某、呂志才負擔。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上訴人李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方某某、呂志才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建始縣人民法院(2017)鄂2822民初19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系李某某與方某某、呂志才于2016年6月28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書》和《股權轉讓補充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條件。對此,分析評判如下:對于合同的解除,如果合同一方行使單方解除權,應符合約定解除條件或法定解除條件。本案中,《股權轉讓合同書》未就當事人享有解除權進行約定?!豆蓹噢D讓補充合同》第1條至第5條分別從如下方面進行了約定:首付款的付款時間和比例、方某某、呂志才收到首付款20日內(nèi)將股權轉讓前公司債務變更個人債務、李某某發(fā)現(xiàn)變更債務不屬實或無法變更享有股權轉讓合同的解除權、辦妥債務變更手續(xù)后拖延支付股權轉讓價款或不同意股權轉讓的違約責任以及在股權變更行為完成后發(fā)現(xiàn)有股權變更以前債務的債務承擔主體。綜觀該補充合同,雙方當事人第3條雖有李某某發(fā)現(xiàn)方某某、呂志才清理的債務不屬實或者方某某、呂志才在20日內(nèi)無法辦妥債務變更手續(xù),賦予李某某單方解除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約定,但應是在方某某、呂志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前,故,上訴人李某某依據(jù)該條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合同書》及《股權轉讓補充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李某某能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解除《股權轉讓合同書》及《股權轉讓補充合同》的問題。李某某受讓方某某、呂志才的股權后在工商部門完成了變更登記,且其業(yè)已開展經(jīng)營,雖然方某某、呂志才未按約定變更債務人的行為導致李某某受讓取得股權的公司被法院執(zhí)行,公司融資受到影響,但公司可以在代為償還案涉?zhèn)鶆蘸笙蚍侥衬?、呂志才主張權利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故,李某某以方某某、呂志才的違約行為導致其不能實現(xiàn)公司正常經(jīng)營為由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合同書》和《股權轉讓補充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李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上訴人李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朝友
審判員 韓艷芳
審判員 侯著韜
書記員:鄧夢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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