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柳繼道(特別授權代理),湖北楚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男。
委托代理人趙鳳霞(被告趙某之姐),女。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監(jiān)利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監(jiān)利支公司)。住所地,監(jiān)利縣容城鎮(zhèn)天府中路。
訴訟代表人譚華山,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壯志,湖北荊利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趙某、財保監(jiān)利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成綱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楊俊、人民陪審員蔡明珍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8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柳繼道、被告趙某的委托代理人趙鳳霞、被告財保監(jiān)利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壯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20時10分,趙某駕駛鄂DM2222小型越野客車沿江城路由南向北行駛,當車行至江城路與玉沙三街路路口時,遇李某某駕駛鈴木牌二輪踏板摩托車沿江城路由北向南行駛,因趙某駕車左轉彎疏忽大意,導致李某某所駕車倒地向前滑行,撞上趙某所駕車車前,造成李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5年11月26日,監(jiān)利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監(jiān)公交認字(2015)第369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某不負事故責任。李某某受傷后即被送往監(jiān)利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00天。2016年6月16日,李某某所受損傷經湖北天佑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2016)臨鑒字第48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為九級傷殘,后續(xù)醫(yī)療費需16000元左右,護理至傷后150日。
李某某開支醫(yī)療費44838.83元,后期尚需醫(yī)療費16000元,誤工費18426.87元(從事故發(fā)生之日2015年11月12日至定殘日前一天2016年6月15日為216天,參照湖北省居民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31138元計算:31138元÷365天×216天),護理費12796.44元(參照湖北省居民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31138元計算150天:31138元÷365天×15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元(50元/天×100天),營養(yǎng)費根據其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酌定5000元,殘疾賠償金108204元(根據其九級傷殘,按照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051元計算20年:27051元/年×20年×2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0926.40元(被扶養(yǎng)人李名陽和韓正鳳計算至80周歲分別為6年和11年,根據原告的傷殘等級九級,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8192元/年計算,由子女2人分擔為:18192元/年×(6+11)年×20%÷2),交通費酌定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6000元,摩托車損失酌定1500元,李某某的經濟損失合計249292.54元。趙某為李某某墊付醫(yī)療費31000元,財保監(jiān)利支公司為李某某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
鄂DM2222小型越野客車所有人為趙某,其于2015年1月12日在財保監(jiān)利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交強險責任限額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500000元。此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趙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其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其應賠償原告李某某的全部經濟損失。鑒于肇事車輛在被告財保監(jiān)利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原告李某某的經濟損失249292.54元,應由被告財保監(jiān)利支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優(yōu)先賠償)。扣除被告財保監(jiān)利支公司墊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和被告趙某墊付費用31000元,還應賠償208292.54元(249292.54元—10000元-31000元)。被告趙某墊付費用31000元,由被告財保監(jiān)利支公司向其支付。關于被告財保監(jiān)利支公司在答辯中提出“醫(yī)療費應扣減非醫(yī)保用藥”的答辯意見,因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該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扣減住院天數(shù)的質證意見合理,本院予以采納。原告的訴訟請求較高,其高出部分不予支持,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據此,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本案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監(jiān)利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某經濟損失208292.54元,加上被告趙某負擔的受理費和鑒定費6689元為214981.54元,款匯中國銀行監(jiān)利支行營業(yè)部李某某卡號xxxx0。
二、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監(jiān)利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告趙某墊付的費用31000元,減去被告趙某負擔的受理費和鑒定費6689元為24311元,款匯中國建設銀行監(jiān)利支行營業(yè)部趙某卡號xxxx2。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654元,鑒定費1800元,合計7454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765元、被告趙某負擔668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654元,款匯至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260401040005030,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成綱 審 判 員 楊 俊 人民陪審員 蔡明珍
書記員: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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