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成福,個體。
委托代理人溫紅,河北憲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郭艷紅,個體。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滄港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張寶樓,該所主任。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郭海峰。
上訴人李成福、郭艷紅因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4)黃民初字第20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李成福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李成福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張梅
審判員 紀俊閣
審判員 沈東波
書記員: 王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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