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振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玉田縣。
委托代理人:蔣愛明、單振強,分別為河北伯雍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均為特別授權。
被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灤南縣。
被告:鄭福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唐山市曹妃甸區(qū)。
被告:龔麗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區(qū)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曹妃甸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唐海路89號。
代表人孟慶起,系經理。
原告李振國與被告邢某某、鄭福利、龔麗艷、人壽財險曹妃甸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振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振國的委托代理人蔣愛明、單振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邢某某、鄭福利、龔麗艷、人壽財險曹妃甸支公司的代表人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振國訴稱,2016年10月29日15時許,被告邢某某駕駛被告鄭福利所有的冀B×××××號/冀B×××××號車輛沿鴉鴻橋苗李莊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苗李莊紅綠燈北路段,向西右轉彎駛出道路時,與由北向南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傷,車輛損壞。此事故經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無責任,被告邢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到唐山市第二醫(yī)院住院治療,已開支醫(yī)療費7萬元,現尚未脫離危險,尚需巨額醫(yī)療費用。冀B×××××號/冀B×××××號車輛在被告人壽財險曹妃甸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7萬元。訴訟中原告將醫(yī)療費變更為132190.88元。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
2、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和責任劃分情況;
3、冀B×××××號/冀B×××××號車輛行駛證、邢某某駕駛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冀B×××××號/冀B×××××號車輛具有合法行使資格,邢某某具有合法駕駛資格;
4、保險單復印件一份,證明冀B×××××號車輛投保情況;
5、常住人口數據查詢信息,證明被告鄭福利、龔麗艷系夫妻;
6、唐山市第二醫(yī)院診斷證明書、住院收費收據、用藥明細各一份、門診費票據二張,證明原告住院治療開支醫(yī)療費情況。
被告鄭福利辯稱,我是車輛所有權人,我為該車輛投保了交強險,邢某某是我雇傭的司機,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邢某某在履行職務,根據法律規(guī)定,邢某某不需要對外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將來我承擔賠償責任義務與邢某某之間內部是否追償,由我自行處理。原告的各項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醫(yī)療費超出保險限額部分,如果能夠調解,我同意調解并分期支付。原告開支的醫(yī)療費,不應包括門診和復查費用,也不應該包括外購藥品、器械費用,對超出醫(yī)保用藥范圍和交通傷害診療項目的費用不應賠償。訴訟費應由我方、原告、保險公司共同承擔。
被告人壽財險曹妃甸支公司辯稱,在被保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及保險單合法有效情況下,我司同意對原告合理合法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后,我司根據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墊付通知書需墊付搶救費10000元,支付對象為唐山市第二醫(yī)院,我司于2016年11月20日將墊付款匯至唐山市第二醫(yī)院。
被告邢某某、龔麗艷未作書面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6年10月29日15時許,被告鄭福利雇傭司機邢某某駕駛冀B×××××號/冀B×××××號車輛沿鴉鴻橋苗李莊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苗李莊紅綠燈北路段,向西右轉彎駛出道路時,遇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北向南行駛,兩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車輛損壞。此事故經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無責任,被告邢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到唐山市第二醫(yī)院住院治療,
另查明,被告鄭福利、龔麗艷系夫妻。被告鄭福利系冀B×××××號/冀B×××××號車輛登記所有人,其作為被保險人為冀B×××××號車輛在被告人壽財險曹妃甸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被告人壽財險曹妃甸支公司已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為原告支付醫(yī)療費1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及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關于原告合理損失的數額:
原告提供的唐山市第二醫(yī)院診斷證明書、住院收費票據、用藥費用明細及玉田縣醫(yī)院門診費票據均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據此認定原告在唐山市第二醫(yī)院開支醫(yī)療費131200.19元、在玉田縣醫(yī)院開支醫(yī)療費990、69元,以上共計132190.88元。
本院認為,被告邢某某駕駛機動車過程中因自身過錯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邢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邢某某車輛一方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邢某某系被告龔麗燕、鄭福利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雇傭的司機,被告鄭福利、龔麗燕應按邢某某應負責任對原告的合理損失互負連帶責任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冀B×××××號車輛在被告人壽財險曹妃甸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屬保險事故。被告人壽財險曹妃甸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對于超出交強險醫(yī)療費責任限額部分的醫(yī)療費122190.88元,應由被告鄭福利、龔麗燕互負連帶責任共同賠償。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薄⒌谑鍡l一款(六)項“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賠償損失;……?!薄⒌谑鶙l“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一款(二)項“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薄⒌谝话偎氖臈l“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敝?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區(qū)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訴前已向原告李振國支付);
二、被告鄭福利、龔麗艷互負連帶責任共同賠償原告李振國醫(yī)療費122190.8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0元,保全費1270元,合計1750元,由原告負擔133元,由被告鄭福利、龔麗艷互負連帶責任共同負擔1617元。均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振芳
書記員: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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