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河北潤實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劉艷(河北天漢律師事務所)
常友(河北天漢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某。
被告河北潤實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園街6號。
法定代表人李維海,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艷,河北天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常友,河北天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河北潤實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輝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河北潤實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友、劉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潤實月亮灣預約協(xié)議系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對其真實性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未按照協(xié)議約定全面履行其義務,已經構成違約。關于原告所主張的利息,因雙方所簽訂的協(xié)議所約定的利息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故對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保護。關于原告所主張的利息期間,因協(xié)議約定預約金暫存期限為一年,故該利息支付期間應自2014年2月4日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自2015年2月5日之后的利息,被告應當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潤實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退還原告李某某260000元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該款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期間的利息。
二、被告河北潤實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李某某支付260000元自2015年2月5日起至本判決書生效之日止的銀行利息;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53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潤實月亮灣預約協(xié)議系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對其真實性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未按照協(xié)議約定全面履行其義務,已經構成違約。關于原告所主張的利息,因雙方所簽訂的協(xié)議所約定的利息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故對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保護。關于原告所主張的利息期間,因協(xié)議約定預約金暫存期限為一年,故該利息支付期間應自2014年2月4日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自2015年2月5日之后的利息,被告應當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潤實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退還原告李某某260000元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該款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期間的利息。
二、被告河北潤實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李某某支付260000元自2015年2月5日起至本判決書生效之日止的銀行利息;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53元,由被告承擔。
審判長:王輝
書記員:張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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