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襄陽市人,住襄陽市樊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榮軍,湖北美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襄陽市人,個體工商戶,住襄陽市襄州區(qū)。
被告: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襄陽市人,住襄陽市襄州區(qū)。系王某某妻子。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周傳慧獨任審判,于2018年5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榮軍、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某、劉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萬元及支付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的借款利息24000元;2.請求判令被告王某某按月利率1.6%支付從2018年4月起至借款本金清償之日止的利息;3.請求判令被告王某某按日0.1%向原告支付從2016年10月29日至2018年4月2日(549天)的違約金54900元;4.請求判令被告王某某按日0.1%向原告支付從2018年4月3日起至本金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5.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9月29日,被告王某某作為借款人、被告劉某作為擔保人向李某某借款100000元,約定月利率為1.6%,借款期限為2016年3月28日,如到期不能還本息,每拖延一日,按借款金額的0.1向原告支付違約金。李某某如約向王某某提供借款,被告王某某向李某某出具了借條。經(jīng)協(xié)商,雙方又將還款期限延至2016年10月29日。借款到期,李某某多次催要,兩被告拒還。李某某認為,被告劉某不僅是本案的保證人,也是被告王某某的妻子,該借款是在雙方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所借,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應當由二被告共同償還。故提起訴訟。
王某某辯稱:借款屬實。王某某不是有錢不還,是外邊欠王某某錢收不回來,沒有錢償還原告的借款。
被告劉某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9月29日,被告王某某作為借款人、被告劉某作為擔保人與李某某簽訂借款協(xié)議,向李某某借款100000元,約定月利率為1.6%,借款期限為2016年3月28日。如到期不能還本息,每拖延一日,按借款金額的0.1%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協(xié)議簽訂后,李某某通過其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向被告王某某轉(zhuǎn)款10萬元。2016年4月29日,雙方又簽訂協(xié)議,將還款期限延至2016年10月29日。被告劉某每月按1600元給李某某支付利息。到期后被告王某某沒有償還本金,利息支付至2016年12月。
另查明,被告王某某與劉某系夫妻關(guān)系,本案債務發(fā)生在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
上述事實,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原告李某某提交的借款協(xié)議一份及銀行明細清單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0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本院予以確認。因原、被告雙方在借款協(xié)議第五條約定,“如果乙方不能按期歸還本息,每拖延一天,按照借款金額的0.1%作為違約金和損失賠償甲方?!痹胬钅衬臣日埱蟊桓嫦蚱渲Ц独ⅲ忠笙蚱渲Ц哆`約金,因此兩項之和超過民間借貸法律許可的月利率2%,所以應以月利率2%為限,超過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逾期違約金從2017年1月開始計算。被告王某某與被告劉某系夫妻關(guān)系,借款發(fā)生在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且被告劉某也在借款協(xié)議上作為擔保人簽名,故應對被告王某某的全部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被告劉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款、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劉某共同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擔該款自2017年1月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違約金;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依法收取1939元,由被告王某某、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傳慧
書記員: 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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