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池夢嫻,女,系黑龍江德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龍煤礦山建設有限公司七臺河分公司,地址七臺河市桃山區(qū)桃東街東進路。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職務,經理(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孫福義,男,系該單位信訪科長。
被告黑龍江龍煤礦山建設有限公司,地址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建設一委。
法定代表人趙某某,職務,董事長(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趙紅丹,女,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黑龍江龍煤礦山建設有限公司七臺河分公司、黑龍江龍煤礦山建設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以與被告自行協(xié)商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以與被告自行協(xié)商為由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33.00元減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承擔。
審 判 長 王春麗 人民陪審員 韓會玲 人民陪審員 戰(zhàn)亞芹
書記員:田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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