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安寶生(河北博海律師事務所)
趙某
滄州棗想你食品有限公司
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姚鵬飛
原告李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安寶生,河北博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農民。
被告滄州棗想你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李士軍,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姚鵬飛。
李某與趙某、滄州棗想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棗想你公司)、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財險滄州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趙某、被告財險滄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棗想你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的規(guī)定,原告的合理損失應首先由被告財險滄州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有:醫(yī)療費6862.5元,有票據(jù)證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8天的誤工費933.33元,其出示的勞動合同與工資表,本院不予采信,可按批發(fā)零售業(yè)年收入28490元的標準計算,經計算誤工費為624元。原告主張另有一個月的誤工費,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護理費,其出示的勞動合同及工資表,本院不予采信,可按批發(fā)零售業(yè)的標準計算,經計算應為624元?;锸逞a助費,被告認可,本院予以采信。自行車損失費,原告出示票據(jù),證明力不足,對此不予采信。精神撫慰金,原告因事故受傷致胎兒早產,確給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但原告要求10000元較高,以給付2000元為宜。交通費150元有票據(jù)證實,本院予以采信。綜上,原告的合理損失為10260.5元,在該費用中趙某墊付500元,有票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趙某還另外為原告支付醫(yī)藥費120元,有票據(jù)證實,本院予以采信,該120元應由財險州公司給付趙某。綜上,財險滄州公司應給付原告9760.5元,給付趙某62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財險滄州公司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等費用9760.5元。
二、被告財險滄州公司給付被告趙某墊付款620元。
上述一、二項,限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196元,由被告趙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的規(guī)定,原告的合理損失應首先由被告財險滄州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有:醫(yī)療費6862.5元,有票據(jù)證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8天的誤工費933.33元,其出示的勞動合同與工資表,本院不予采信,可按批發(fā)零售業(yè)年收入28490元的標準計算,經計算誤工費為624元。原告主張另有一個月的誤工費,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護理費,其出示的勞動合同及工資表,本院不予采信,可按批發(fā)零售業(yè)的標準計算,經計算應為624元。伙食補助費,被告認可,本院予以采信。自行車損失費,原告出示票據(jù),證明力不足,對此不予采信。精神撫慰金,原告因事故受傷致胎兒早產,確給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但原告要求10000元較高,以給付2000元為宜。交通費150元有票據(jù)證實,本院予以采信。綜上,原告的合理損失為10260.5元,在該費用中趙某墊付500元,有票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趙某還另外為原告支付醫(yī)藥費120元,有票據(jù)證實,本院予以采信,該120元應由財險州公司給付趙某。綜上,財險滄州公司應給付原告9760.5元,給付趙某62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財險滄州公司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等費用9760.5元。
二、被告財險滄州公司給付被告趙某墊付款620元。
上述一、二項,限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196元,由被告趙某承擔。
審判長:鄭杰
審判員:崔樹根
審判員:龐樹立
書記員: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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