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密山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下稱工信局),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寶權,局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姚齊勛,黑龍江立江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峰義,男,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躍軍,男,住所地密山市。
工信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解除其與被告李某某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收回承包地56.2畝;2.要求李某某支付2017年、2018年的土地承包費合計21282元,并承擔違約期間的利息;3.訴訟費、保全費由李某某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4日,工信局與李某某達成土地承包協(xié)議書,約定李某某承包工信局土地56.2畝,承包費為8356元,承包期到2017年12月31日止,承包費于簽訂合同之日起一次性繳納。2018年,李某某繼續(xù)耕種工信局土地,承包費12926元,但李某某并未按照約定給付承包費并拖延至今。故工信局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李某某辯稱,沒有與工信局簽訂2017年、2018年土地承包合同。工信局沒有合法的土地證,承紫河農場有土地證。土地應由經委農場發(fā)包,工信局發(fā)包農場土地違法。承包費其同意交給經委農場,不同意交給工信局。另外實際耕種土地的畝數與合同載明的耕地面積不符,實際耕種的土地面積少于合同載明的土地面積。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密山市工信局所屬的承紫河青年農場的前身為密山縣二工業(yè)青年農場,該農場始建于1973年,為知識青年上山下鄉(xiāng)時開發(fā)小興凱湖北岸荒地3855畝形成。原密山縣人民政府于1984年為該農場核發(fā)了國有土地使用證。1989年知識青年返城后,該農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予以保留。1999年4月,密山市工業(yè)局申請為二工業(yè)科青年農場換發(fā)了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密山市工業(yè)局在隨后的機構改革中被撤銷,該農場被移交給密山市經濟委員會管理,該農場以土地資產形式并入密山市經濟委員會。2001年11月,密山市經濟委員會與計劃委員會合并成立密山市經濟計劃局,該農場一并轉入經濟計劃局管理。2010年10月12日,密山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成立,原經濟計劃局的職能并入工信局,工信局受密山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承紫河青年農場的土地。密山市工信局于2017年重新測量了所有承包戶所承包耕種的土地面積,當時承包戶代表王峰義參加了實地測量,經測量,李某某實際承包耕種了56.2畝土地。但李某某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土地承包費沒有給付。按照2017年的土地承包費130元/畝、2018年土地承包費230元/畝標準計算,李某某拖欠工信局2017年度土地承包費8356元,拖欠2018年度土地承包費12926元,合計21282元。庭審中,李某某認為其所耕種的土地面積少于合同載明的土地面積,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認為應按照工信局的土地測量統(tǒng)計表為準,經查,該重新測量統(tǒng)計表載明李某某所承包的土地是56.2畝。
原告工信局與被告李某某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工信局委托訴訟代理人姚齊勛,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峰義、李躍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工信局對承紫河青年農場國有土地是否具有管理使用權及工信局關于土地承包費的收費標準是否合理。依法成立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李某某認為工信局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書不是其本人簽訂的,但在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提交書面鑒定申請并交納鑒定費進行技術鑒定,應視為放棄鑒定,其主張不能成立。工信局與李某某之間的合同關系明確,雙方存在客觀實際的土地承包關系。李某某主張工信局承紫河青年農場是獨立機構,有權獨立管理經營該農場土地,因此土地承包費應向承紫河青年農場交納。經查,該青年農場曾經的管理機構系原密山市經濟計劃局內設機構,原密山市經濟計劃局的領導成員兼任該農場管理機構職務,屬于該局內部管理事項,且該農場并未取得法律意義上的獨立法人資格,工信局對承紫河青年農場國有土地管理權限來源合法有效,李某某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某認為2018年度的土地承包費價格過高不合理,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且該承包費的收費標準系有關政府職能部門核定后作出的,故其主張不能成立。李某某無故拒不交納2017年度、2018年度土地承包費,損害了合同相對方的利益,已構成合同違約。工信局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李某某承包的土地及要求李某某給付拖欠的2017年度、2018年度土地承包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工信局主張的利息損失,沒有事實依據,且未明確具體主張,故其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密山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與被告李某某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李某某應于2018年11月30日前退出所承包的56.2畝土地(東鄰王某,西鄰道路,南鄰道路,北鄰李某);二、李某某給付密山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2017年度、2018年度土地承包費共計2128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付清;三、駁回密山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其他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2元,減半收取計166元,由李某某負擔;財產保全費85元,由李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呂建人
書記員:荊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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