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王昌登(湖北石首城東法律服務所)
秦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
張勇(湖北楚望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昌登,石首市城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
地址:石首市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畢仁發(fā),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勇,湖北楚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訴被告秦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鄒魯鋒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昌登、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秦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為支持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證據:1、李某身份證復印件,擬證實原告身份信息;2、秦某某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擬證實被告秦某某身份及車輛信息;3、保險單二張,擬證實秦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投保事實;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擬證實事故發(fā)生及對事故責任認定事實;5、李某的診斷證明書、醫(yī)療費票據、出院記錄、荊州市中心醫(yī)院神經外科證明,擬證實原告治療詳情及醫(yī)療費損失等事實;6、石首正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收據,擬證實原告已構成十級傷殘、需后續(xù)治療費用及護理日期等事實;7、石首市調關鎮(zhèn)鄉(xiāng)城園賓館工資證明、個體工商戶,擬證實李某的工作狀況;8、石首市調關鎮(zhèn)黃陵山村村民委員會證明、石首市調關鎮(zhèn)琴臺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證明、石首市公安局調關水陸派出所證明、戶籍登記證明、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對劉利英的調查筆錄、房屋出租合同書,擬證實李某近幾年來一直在城鎮(zhèn)居住、未務農事實;9、交通費及住宿費票據,擬證實原告因事故產生的交通及住宿費用損失;10、摩托車車修理費發(fā)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擬證實原告損失修理費事實;11、李娟的請假條、收入明細、身份證復印件、工資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打印件,擬證實李娟因護理產生的誤工損失。
被告秦某某未作答辯。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發(fā)生交通事故事實及原告主張的保險關系沒有異議;對交警認定原告不負事故責任的認定有異議,因為原告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明顯違法,與事故發(fā)生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故原告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項目請法庭依法審核,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缺乏事實依據的部分法庭不應支持。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被告秦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證據,對原告提交的上列證據未到庭質證。
被告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質證認為:證據1、2、3、4無異議;證據5中的神經外科證明有異議,因為其不具備證明主體資格,應由醫(yī)院證實。對“白蛋白”收據有異議,缺乏證據要素,不予認可。對發(fā)生在住院時間外的醫(yī)藥費票據有異議,因缺乏醫(yī)囑等相關證據佐證關聯性。對證據5中的其他證據沒有異議;證據6的第三項鑒定結論有異議,護理期限應以住院期限為準。其他部分無異議;證據7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存在矛盾處,法庭不應采納;證據8有異議,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其相關賠償標準應以戶口性質來認定;證據9的交通費票據真實性及關聯性有異議,有部分不是發(fā)生在診療期間。住宿費票據有異議,其產生的期間與診療期間不一致;證據10的合理性、真實性有異議,不予認可;證據11的真實性無從考證,關聯性有異議,因李某的護理并非必須由李娟來進行,不認可其以李娟的誤工損失來計算護理費的主張。
經依法審查原告提供的上列證據,結合當事人質證意見,本院認為:證據1、2、3、4,被告保險公司無異議,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確認;證據5,被告保險公司不認可與住院時間不符的醫(yī)療費和“白蛋白”收據,因原告確無相關醫(yī)囑、處方等證據證實住院以外發(fā)生醫(yī)療費與本案存在關聯性,“白蛋白”收據亦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形式要件,故對被告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予以采納,相應證據不予確認。證據5的其他證據客觀真實、合法,與案件事實認定有關,予以確認;證據6為司法鑒定意見書,該意見書被告保險公司雖部分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反駁,亦未申請重新鑒定,且該意見書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證據屬性,予以確認。被告保險公司要求護理期間只能按住院天數計算的質證意見,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證據7,無經手人簽字確認,缺乏證據形式要件,不予確認;證據8中的材料相互印證,能證實原告事故發(fā)生前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事實。被告保險公司雖有異議,但無任何證據反駁,其質證意見不予采納;證據9中的交通費發(fā)票與就醫(yī)時間地點相符的部分予以確認,為1140元,其余票據缺乏關聯性證據佐證,暫不予確認。證據9中的住宿費收據,因缺乏證據形式要件,且無其他證據佐證,暫不予確認;證據10,有事故認定書佐證原告的摩托車在事故中受到損害,該證據亦形式合法,內容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確認;證據11、因被告保險公司不予認可,且證據材料上無相應負責人簽字,缺乏證據形式要件,與本案事實認定無關聯性,故對證據11不予確認,對被告保險公司質證意見予以采納。
綜上,經法庭舉證、質證、認證及法庭調查,本院認定如下法律事實:2015年1月7日13時45分許,被告秦某某持“B2”證駕駛鄂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石首市桃花山鎮(zhèn)街道由北往南行至市桃花山鎮(zhèn)派出所門前路段時,因被告秦某某未確保安全駕駛,且違反超車規(guī)定,在超越同向在前的原告李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時未與之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致兩車相刮擦,原告李某倒地受傷,兩車受損。該事故經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秦某某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是構成該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全部責任。原告李某受傷后當即被送往石首市人民醫(yī)院診治,后轉入荊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5年2月4日出院,為行顱骨修補,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再次入住荊州市中心醫(yī)院治療,于同月27日出院,共住院47天,支付住院費99620.12元。荊州中心醫(yī)院出院醫(yī)囑:院外加強營養(yǎng)及護理;休息3個月;院外復診骨科,每3月復查左鎖骨平片,一年后行左鎖骨鋼板取出;如有頭痛頭暈,惡心嘔吐,視物模糊,傷口愈合不良等不適隨診。2015年6月15日,石首正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以(2015)正信司鑒所臨鑒字第15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被鑒定人李某2015年1月7日交通事故外傷事實存在,其傷殘程度符合X級標準,為十級傷殘;被鑒定人李某的后續(xù)醫(yī)療費為6000元;被鑒定人李某的護理期為90日。被告保險公司承保了鄂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責任限額10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險)。本案事故發(fā)生在承保期。交強險約定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傷殘費用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原告李某近年來隨父母租住在某地,未從事農業(yè)生產。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害賠償糾紛。根據原告提供上列證據及法庭查明的事實,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客觀存在,交警部門作出被告秦華峰負事故全責的認定,經審查并無不當,予以采信。被告保險公司關于原告應承擔相應事故責任的辯解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且在庭審質證過程中對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無異議,故對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被告秦華峰對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合理損失依事故責任認定應承擔完全民事賠償責任。因被告秦華峰駕駛的鄂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有效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且事故發(fā)生在承保期,被告保險公司應依約承擔相應理賠責任,故原告訴求的合理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確定的賠償規(guī)則,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分項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秦華峰承擔。關于原告主張賠償項目的認定問題:1、醫(yī)藥費。依醫(yī)療費票據確定為99620.12元。原告主張的其他醫(yī)藥費,因缺乏醫(yī)囑、處方等關聯性證據佐證,不予認定。2、誤工費。原告因傷誤工客觀存在,其誤工天數可計算至定殘前一天止。其誤工費損失酌情確定為12436.11元(28729元/年÷365天×158天);3、護理費。根據本地交通事故案件審判實踐標準,結合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為7083.86元(28729元/年÷365天×90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本地審判實踐確定為2350元(50元/天×47天);5、營養(yǎng)費。有醫(yī)囑證實,酌情確定為940元;6、殘疾賠償金。原告受傷前未務農,已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其主張傷殘賠償金按城鎮(zhèn)標準賠償49704元(24852元×20年×10%),于法有據,予以確認;7、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本地交通事故案件審判實踐標準,結合傷殘程度,酌情確定為3000元;8、交通費。依確認票據確定1140元;9、住宿費。原告的主張缺乏有效證據證實,本案不予確認;10、后續(xù)治療費。原告主張6000元,有司法鑒定意見證實,為必然發(fā)生費用,予以確認;11、鑒定費。原告主張1900元,有稅務發(fā)票證實,予以確認。鑒定費不屬保險賠償項目,不列入保險理賠款核算;12、摩托車修理費。原告主張950元,于法有據,予以確認。上述確認損失共計185124.09元,經分項核算: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部分承擔84313.97元(醫(yī)藥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49704元+7083.86元+誤工費12436.11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1140元+摩托車修理費950元),在商業(yè)三者部分承擔98910.12元(醫(yī)藥費89620.1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50元+營養(yǎng)費940元+后續(xù)治療費6000元),被告秦華峰承擔鑒定費1900元。
綜上所述,對原告訴求二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28177.46元,支持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183266.89元,支持由被告秦華峰賠償1900元,其他部分,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李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賠償款共計183224.09元(交強險84313.97元+商業(yè)三者險98910.12元);
二、被告秦華峰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李某鑒定費1900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641元減半收取820.50元,由被告秦華峰負擔。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害賠償糾紛。根據原告提供上列證據及法庭查明的事實,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客觀存在,交警部門作出被告秦華峰負事故全責的認定,經審查并無不當,予以采信。被告保險公司關于原告應承擔相應事故責任的辯解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且在庭審質證過程中對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無異議,故對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被告秦華峰對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合理損失依事故責任認定應承擔完全民事賠償責任。因被告秦華峰駕駛的鄂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有效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且事故發(fā)生在承保期,被告保險公司應依約承擔相應理賠責任,故原告訴求的合理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確定的賠償規(guī)則,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分項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秦華峰承擔。關于原告主張賠償項目的認定問題:1、醫(yī)藥費。依醫(yī)療費票據確定為99620.12元。原告主張的其他醫(yī)藥費,因缺乏醫(yī)囑、處方等關聯性證據佐證,不予認定。2、誤工費。原告因傷誤工客觀存在,其誤工天數可計算至定殘前一天止。其誤工費損失酌情確定為12436.11元(28729元/年÷365天×158天);3、護理費。根據本地交通事故案件審判實踐標準,結合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為7083.86元(28729元/年÷365天×90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本地審判實踐確定為2350元(50元/天×47天);5、營養(yǎng)費。有醫(yī)囑證實,酌情確定為940元;6、殘疾賠償金。原告受傷前未務農,已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其主張傷殘賠償金按城鎮(zhèn)標準賠償49704元(24852元×20年×10%),于法有據,予以確認;7、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本地交通事故案件審判實踐標準,結合傷殘程度,酌情確定為3000元;8、交通費。依確認票據確定1140元;9、住宿費。原告的主張缺乏有效證據證實,本案不予確認;10、后續(xù)治療費。原告主張6000元,有司法鑒定意見證實,為必然發(fā)生費用,予以確認;11、鑒定費。原告主張1900元,有稅務發(fā)票證實,予以確認。鑒定費不屬保險賠償項目,不列入保險理賠款核算;12、摩托車修理費。原告主張950元,于法有據,予以確認。上述確認損失共計185124.09元,經分項核算: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部分承擔84313.97元(醫(yī)藥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49704元+7083.86元+誤工費12436.11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1140元+摩托車修理費950元),在商業(yè)三者部分承擔98910.12元(醫(yī)藥費89620.1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50元+營養(yǎng)費940元+后續(xù)治療費6000元),被告秦華峰承擔鑒定費1900元。
綜上所述,對原告訴求二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28177.46元,支持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183266.89元,支持由被告秦華峰賠償1900元,其他部分,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李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賠償款共計183224.09元(交強險84313.97元+商業(yè)三者險98910.12元);
二、被告秦華峰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李某鑒定費1900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641元減半收取820.50元,由被告秦華峰負擔。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鄒魯鋒
書記員:劉瀟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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