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春華。
被告:鐘某某鴻鑫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鐘某某郢中街道辦事處安陸府西路53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經理。
被告:王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商應海,湖北飛奧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以上兩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鄭閔,湖北飛奧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以上兩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春華與被告鐘某某鴻鑫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春梅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請撤回對被告王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李春梅自愿申請撤回對被告王某起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其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春梅撤回對被告王某起訴。
審判員 寇軍
法官助理呂方海 書記員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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