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向陽,湖北光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華能聚友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臺北二路51號1-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420102000038241。
法定代表人:張永堅,該公司總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湖北華能聚友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80元減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員 王 強
書記員:葉勁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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