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住魏縣。
原告:李某某,男,住魏縣。
原告:李保林,男,住魏縣。
原告:李秀連,女,住魏縣。
甫喜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住魏縣。
原告:皇某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原告:韓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原告:韓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原告:韓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原告:韓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原告:韓滿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原告:馬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原告:韓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原告:韓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原告:皇某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原告:韓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原告:皇金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原告:韓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原告:韓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原告:韓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原告:秦瑞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原告:杜鳳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原告:韓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原告:韓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原告:韓建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原告:郝書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原告:皇金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原告:皇書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訴訟代表人:韓建新、韓順、韓會,住址: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東魁,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皇某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成振宇,魏縣魏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保林、李秀連、皇某喜民、皇某新、韓成、韓會、韓秀、韓濤、韓滿林、馬云、韓社、韓光、皇某獻、韓明、皇金明、韓順、韓良、韓杰、秦瑞珍、杜鳳霞、韓瑞、韓愛、韓建章、郝書云、皇金堂、皇書嶺與被告皇某慧某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保林、李秀連、皇某喜民、皇某新、韓成、韓會、韓秀、韓濤、韓滿林、馬云、韓社、韓光、皇某獻、韓明、皇某明、韓順、韓良、韓杰、秦瑞珍、杜鳳霞、韓瑞、韓愛、韓建章、郝書云、皇金堂、皇書嶺共同推舉的訴訟代表人韓建新、韓順、韓會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武東魁,被告皇某慧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成振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李某某等28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返還非法占用我們的耕地;2.判決被告將我們的耕地恢復原狀。事實和理由:我們村位于村東南臨寧魏線西側(cè)前紅廟路口處有一塊耕地,在實行家庭聯(lián)產(chǎn)承包責任制后,于2005年村委會將此塊地分給我們老二隊的28戶村民共177口人,每口人地約32公分寬。2006年村支書皇某惠君沒有經(jīng)我們同意強行將此塊地占用,被告的行為侵犯了我們的合法權益,為此,我們提起訴訟。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證據(jù):1、原告身份證明;2、2016年8月8日野胡拐鄉(xiāng)人民政府出具的關于鄉(xiāng)磚廠占用土地的情況說明;3、2016年5月27日魏縣野胡拐鄉(xiāng)東紅廟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皇某慧某主要辯稱,1、原告訴狀所稱不是事實。土地原為磚廠用地,磚廠撤銷后,歸還給村委會后,因該土地屬于老二隊,為發(fā)揮土地效益,2005年經(jīng)村委會及老二隊代表協(xié)商一致,于2006年元月將該土地對外發(fā)包,被告承包了部分土地,簽訂有《土地承包合同》,已經(jīng)履行多年。2、原告不是涉案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人,主體不適格。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1、2006年元月1日被告與老二隊代表(村委會見證)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2、皇某振收到承包費手續(xù)10張。
經(jīng)審理查明,本案所涉及的土地位于東紅廟村東南、臨寧魏線西側(cè)前紅廟路口,原由魏縣野胡拐鄉(xiāng)磚廠占用,鄉(xiāng)政府在磚廠停辦后,將土地歸還魏縣野胡拐鄉(xiāng)東紅廟村委會。因該土地屬于東紅廟村老二隊所有,2005年分到各戶,即本案原告(涉及28戶村民,177口人)。2006年元月1日在村委會見證下,老二隊8名代表人與被告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該合同主要約定:涉案土地承包給被告使用;承包費每年南北每丈150元,每年年初繳納當年承包費等內(nèi)容?,F(xiàn)原告以被告違法占用土地,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為由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第一個焦點,原告是否適格問題,從查明的事實看,爭議土地,原由魏縣野胡拐鄉(xiāng)磚廠占用,后歸還村委會,因該土地屬于東紅廟村老二隊所有,村委會于2005年將土地發(fā)包到戶,原告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因此原告是本案適格主體。本案爭議的第二個焦點,2006年元月1日老二隊代表與被告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流轉(zhuǎn)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是否流轉(zhuǎn)和流轉(zhuǎn)的方式。被告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顯示,皇某振等八人作為東紅廟村老二隊代表人,與被告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證據(jù)無法證明原告將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流轉(zhuǎn)的權利委托或授權皇某振等八人,因此,皇某振等八人與被告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對原告不具有約束力。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占用原告的耕地應返還原告并恢復原狀,被告辯稱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皇某惠君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nèi)將占用位于東紅廟村東南、臨寧魏線西側(cè)前紅廟路口的土地返還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保林、李秀連、皇某喜民、皇某新、韓成、韓會、韓秀、韓濤、韓滿林、馬云、韓社、韓光、皇某獻、韓明、皇某明、韓順、韓良、韓杰、秦瑞珍、杜鳳霞、韓瑞、韓愛、韓建章、郝書云、皇金堂、皇書嶺;
二、被告皇某惠君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nèi)將占用位于東紅廟村東南、臨寧魏線西側(cè)前紅廟路口的土地上的附著物、簡易房自行清理。
案件受理費80元,由被告皇某惠君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栗桂海 審 判 員 劉雪姣 人民陪審員 吳靜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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