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朔,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漢族,住保定市滿城區(qū)。
被告:高雪景,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漢族,住滿城區(qū)。
原告李朔與被告高雪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朔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雪景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朔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56000元整,并自起訴日起至還清借款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判決被告負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系表親關系,2016年8月25日,被告因經(jīng)營汽車運輸需要,向原告借現(xiàn)金56000元整,借款期限一個月,2016年8月25日-2016年9月25日,詳見借條。可是借款期滿后,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還款,可被告均以資金緊張為由,一拖再拖。時至今日,仍不能償還借款,無奈,原告特請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高雪景未答辯。
原告李朔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8月25日被告高雪景書寫的借條一張,證實被告高雪景欠原告李朔56000元的事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受法律保護。被告高雪景向原告借款56000元,應受保護,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利息,由于雙方當時沒有約定,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高雪景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李朔欠款56000元及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600元,由被告高雪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XX軍
書記員: 范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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