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捷利物流有限公司
諶磊(湖北華平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湯某
湯杰
鐘海云
彭莉(湖北書院律師事務所)
鐘聲(北京仁人德賽(武漢)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捷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東西湖區(qū)五環(huán)大道23號。
法定代表人萬啟雄,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諶磊,湖北華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系死者湯長清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湯某。系死者湯長清之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湯杰。系死者湯長清之子。
以上三
被上訴人的
委托代理人鐘海云,男。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代簽法律文書,代為申請執(zhí)行,代領標的款(物)。
原審被告楊東某。
委托代理人彭莉,湖北書院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漢口支公司。住所地:江岸區(qū)香港路177號。
負責人王濤,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鐘聲,北京仁人德賽(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審被告高國橋。系死者高世博之父。
原審被告陳玉珍。系死者高世博之母。
原審被告宋婷。系死者高世博之妻。
原審被告高彬。系死者高世博之。
法定代理人宋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址同上。系高彬之母。
原審被告高晨。系死者高世博之。
法定代理人宋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址同上。系高晨之母。
上訴人武漢捷利物流有限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20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武漢捷利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諶磊,被上訴人湯某,被上訴人李某某、湯某、湯杰的委托代理人鐘海云,原審被告楊東某的委托代理人彭莉,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漢口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鐘聲,原審被告高國橋、陳玉珍、宋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并未區(qū)分掛靠是有償?shù)倪€是無償?shù)模瑩Q言之,無論掛靠是有償?shù)倪€是無償?shù)?,只要權利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都應予支持。原審法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本案的被掛靠人武漢捷利物流有限公司與掛靠人楊東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jié)果適當。上訴人武漢捷利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96元,由上訴人武漢捷利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并未區(qū)分掛靠是有償?shù)倪€是無償?shù)?,換言之,無論掛靠是有償?shù)倪€是無償?shù)?,只要權利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都應予支持。原審法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本案的被掛靠人武漢捷利物流有限公司與掛靠人楊東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jié)果適當。上訴人武漢捷利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96元,由上訴人武漢捷利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胡艷華
審判員:李元成
審判員:喻富林
書記員:胡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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