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漢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令飛,湖北荊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華某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縣楊家廠鎮(zhèn)青吉村。
法定代表人:胡作友。
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公安縣。
被告(反訴原告):張先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周建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靜,湖北楚韻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李某某與被告湖北華某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被告張某、被告(反訴原告)張先祥、被告周建軍種植回收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程長瓊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曾令飛、被告張先祥及被告湖北華某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被告張某、張先祥、周建軍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先祥于2016年10月28日提起反訴,本院審查后決定合并審理。因案情較復雜,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裁定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曾令飛、被告張先祥及被告湖北華某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被告張某、張先祥、周建軍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決四被告連帶支付雙倍糯玉米種子款68520元及違約金9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3年12月13日,原告與上述四被告簽訂了一份《糯玉米訂購合同》,該合同約定,原告向上述被告供應糯玉米種子,上述被告種植的符合原告質量要求的玉米棒由原告收購。該合同在違約責任部分約定:乙方(被告)必須按合同約定價格無條件出售給甲方(原告),不得擅自轉賣給第三方,否則,乙方按每畝1000元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同時承擔雙倍種子款的合同賠償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向上述被告供應了糯玉米種子,但上述被告卻擅自將成熟的玉米棒出售給第三方,構成違約。2015年9月20日,被告張先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確認尚欠原告糯玉米種子款36000元,網袋款8260元。被告已支付10000元,下欠34260元。雙方就種子款及違約金協(xié)商未果,原告遂起訴至法院。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12月13日,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先祥、被告周建軍簽訂《糯玉米訂購合同》約定:1.張先祥、周建軍(乙方)提供300畝農田用于種植糯玉米。糯玉米種子由李某某(甲方)按45元/斤有償提供,種子的質量問題由李某某負責。李某某提供栽培、田間管理、采收技術指導,張先祥、周建軍應當按照李某某的要求種植、管理、采收并確保成品符合約定的質量要求(單個玉米棒不得小于0.75斤/個),李某某對不符合要求的玉米棒有權拒收。2.李某某按合同標準全部收購張先祥、周建軍種植的符合質量要求的玉米棒,如違約,將按合同支付未收玉米棒的貨款;張先祥、周建軍必須按合同約定價格無條件出售給李某某,不得擅自轉售第三方,否則,張先祥、周建軍按每畝1000元的標準向李某某支付違約金,同時向李某某雙倍支付種子款。合同簽訂后,李某某向張先祥、周建軍提供了800斤糯玉米種子,種子包裝規(guī)格為2公斤/袋。2014年6月,李某某調集了4輛大貨車攜帶網狀包裝袋到張先祥、周建軍種植的玉米地回收玉米,因采摘的玉米單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李某某拒絕回收,雙方經協(xié)商亦不能達成一致的收購方案,李某某遂向調集來的4輛大貨車支付了2000元違約金后離開收購現(xiàn)場。張先祥、周建軍將收獲的玉米自行處置。2015年9月20日,張先祥立欠條一張,說明欠李某某糯玉米種子款36000元(種子800斤,45元/斤),網絲袋款8260元(網絲袋7捆,1180元/捆),欠條上注明“已付壹萬元整”,落款為“經手:華某農業(yè)裕公基地張先祥”。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張先祥確認種植本案訴爭糯玉米的農田系張先祥從湖北華某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承租。
經庭審調查,被告張先祥陳述,張先祥、周建軍將李某某提供的種子用于400畝農田的種植,實際收獲近800000斤玉米,即1000公斤/畝。
本院認為,種植回收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技術指導、技術或者種子,另一方負責種植,成品由提供技術方保價回收的合同。湖北華某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張某均不是種植回收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原告主張湖北華某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張某支付種子款及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李某某給被告張先祥、周建軍提供包裝規(guī)格為2公斤/袋,未再分裝的糯玉米種子由二被告種植,原告回收二被告的糯玉米,雙方之間形成了種植回收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糯玉米訂購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原告李某某按合同約定向被告張先祥、周建軍提供了玉米種子,二被告在庭審中確認該種子經其種植后達到了每畝1000公斤的產量,且被告張先祥于2015年9月20日出具欠條確認欠原告種子款及網絲袋款共計44260元并支付了部分種子款。二被告應當依欠條約定將余下種子款及網絲袋款34260元支付給原告李某某。被告張先祥、周建軍種植的糯玉米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雙方協(xié)商已成熟的糯玉米由二被告自行處置。二被告并無擅自轉售糯玉米的行為。故原告以二被告將糯玉米擅自轉售第三方為由主張被告按每畝1000元的標準及雙倍種子款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反訴原告張先祥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反訴被告李某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且反訴原告張先祥的反訴已經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故本院對反訴原告張先祥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一百三十五條、一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先祥、周建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給原告李某某糯玉米種子款34260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反訴原告張先祥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3470元,由被告張先祥、周建軍負擔750元,原告李某某負擔272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3650元由反訴原告張先祥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帳號:17×××30。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周 彧 審判員 程長瓊 審判員 黃 鵬
書記員:楊學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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