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張某某(黑龍江某某律師事務所)
那某某(黑龍江某某律師事務所)
武某某
馬某某(黑龍江綏化北林區(qū)司法局某某法律服務所)
蒼某某
某某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
韓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農民,現(xiàn)住綏化市北林區(qū)新華鄉(xiāng)。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黑龍江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那某某,黑龍江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某某,男,漢族,農民,現(xiàn)住綏化市北林區(qū)新華鄉(xiāng)。
委托代理人馬某某,綏化市北林區(qū)司法局某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蒼某某,男,漢族,農民,現(xiàn)住綏化市北林區(qū)新華鄉(xiāng)。
被告某某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地址:綏化市北林區(qū)。
負責人王某某,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韓某某,某某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武某某、蒼某某、某某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張某某、那某某,被告武某某委托代理人馬某某,被告某某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韓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為查明案件事實,依職權調取綏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北林區(qū)大隊關于本次事故的卷宗及卷宗中武某某、朱喜娟、蒼某某、李某某詢問筆錄,查明:肇事車輛黑MQ某某號的實際車主為被告武某某。
本院圍繞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焦點組織了質證:
1、原告李某某、被告武某某對被告某某保險綏化支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保險抄單)無異議。
2、被告武某某、被告某某保險綏化支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事故認定書)、證據(jù)2(病案)、證據(jù)3(票據(jù))、證據(jù)4(司法鑒定)、證據(jù)5(證明)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3、原告李某某、被告武某某、被告某某保險綏化支公司對本院依職權委托綏化市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書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對本院依職權調取的交警部門的卷宗及詢問筆錄均無異議。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本院綜合審查認證如下:
1、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證據(jù)2、證據(jù)3,因二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經(jīng)本院審查證據(jù)的真實性、客觀性、關聯(lián)性,本院對證據(jù)予以確認。
2、原告提供的證據(jù)4、證據(jù)5,因二被告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故本院對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3、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因雙方當事人對證據(jù)均無異議,故本院對證據(jù)予以確認。
4、本院對依職權委托及調取的證據(jù),因雙方當事人對證據(jù)均無異議,故本院對證據(jù)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jù)確認的證據(jù)及雙方當事人陳述,查明案件事實如下:
2015年10月22日上午11時許,被告武某某駕駛黑MQ某某號輕型普通貨車由西向東行駛至省道綏安公路(S304綏化至安達)綏望公路新華鄉(xiāng)某某村三組路口西側(武某某自訴開啟轉向燈就調頭)時,與同方向原告李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李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綏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北林區(qū)大隊作出北公交認字[2015]第00某某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武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李某某受傷后入住綏化市人民醫(yī)院治療40天,共支付醫(yī)療費161858.32元(即169238.32元-互助金7380元)、鑒定費4600元。其傷經(jīng)綏化市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司鑒定,結論為:“屬重傷二級;醫(yī)療終結時間5個月;屬十級傷殘;護理期限60日,住院期間每日護理2人,余為1人;營養(yǎng)期限90日,誤工期限150日;康復費用評估人民3000元或實際合理支出?!绷碚厥萝囕v黑MQ某某號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某某保險綏化支公司處承保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F(xiàn)因原告損失未得到賠償,故其訴至本院,要求:1、被告某某保險綏化支公司賠償原告損失71570.13元;2、被告武某某、蒼某某賠償原告損失112250.82元;3、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被告武某某駕駛MQ某某號普通貨車與同方向的原告李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李某某受傷,對該起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門已作出事故認定書,對責任認定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且該責任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肇事車輛在被告某某保險綏化支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故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本院確認先由被告某某保險綏化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三者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合理損失超出保險限額的部分,由被告武某某按責賠償,即賠償原告損失的70%。關于原告訴求的醫(yī)療費161858.32元,有其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jù)為證,且經(jīng)綏化市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鑒定為“經(jīng)審核送審的醫(yī)療票據(jù),結合醫(yī)囑均屬合理用藥用品”,故本院對原告訴求的醫(yī)療費予以支持。原告訴求的誤工費,二被告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求的護理費,其未向本院提供護理人員的工資明細,因原告及護理人員均系新華鄉(xiāng)居民,故本院按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其請求的護理人員工資。原告訴求的傷殘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營養(yǎng)費、康復費,有原告提供的司法鑒定書予以佐證,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請求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其向本院提供了新華鄉(xiāng)某某村委會證明及其父親的戶籍信息,二被告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因原告系十級傷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求的鑒定費4600元,有鑒定費票據(jù)在卷證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求的交通費500元,因其未提供票據(jù)予以證實,本院結合原告就醫(yī)、鑒定的事宜,酌情支持200元。原告要求精神撫慰金3000元,因原告肢體損傷給其精神上造成了一定傷害,其要求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應予支持,但根據(jù)其傷的情況,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綜上,原告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應予支持。
原告李某某的合理損失如下:醫(yī)療費10000元+(161858.32-10000)元×70%=116300.82元、誤工費70.70元/天×150天=10605元、護理費70.70元/天×40天×2人+70.70元/天×20天×1人=7070元、傷殘賠償金10453×20年×10%=20906元、伙食補助100元/天×40天×70%=2800元、營養(yǎng)費50元/天×90天×70%=3150元、康復費3000元×70%=210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7830元/年×17年×10%÷3=4437元、交通費200元、鑒定費4600元×70%=322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上述款項共計172788.32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共計55218元(此款包括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10605元、護理費7070元、傷殘賠償金20906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437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
二、被告武某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17570.82元(此款包括醫(yī)療費106300.82元、伙食補助2800元、營養(yǎng)費3150元、康復費2100元、鑒定費3220元)。
案件受理費4083元減半收取2042元,由被告武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武某某在執(zhí)行上款時一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武某某駕駛MQ某某號普通貨車與同方向的原告李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李某某受傷,對該起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門已作出事故認定書,對責任認定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且該責任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肇事車輛在被告某某保險綏化支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故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本院確認先由被告某某保險綏化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三者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合理損失超出保險限額的部分,由被告武某某按責賠償,即賠償原告損失的70%。關于原告訴求的醫(yī)療費161858.32元,有其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jù)為證,且經(jīng)綏化市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鑒定為“經(jīng)審核送審的醫(yī)療票據(jù),結合醫(yī)囑均屬合理用藥用品”,故本院對原告訴求的醫(yī)療費予以支持。原告訴求的誤工費,二被告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求的護理費,其未向本院提供護理人員的工資明細,因原告及護理人員均系新華鄉(xiāng)居民,故本院按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其請求的護理人員工資。原告訴求的傷殘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營養(yǎng)費、康復費,有原告提供的司法鑒定書予以佐證,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請求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其向本院提供了新華鄉(xiāng)某某村委會證明及其父親的戶籍信息,二被告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因原告系十級傷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求的鑒定費4600元,有鑒定費票據(jù)在卷證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求的交通費500元,因其未提供票據(jù)予以證實,本院結合原告就醫(yī)、鑒定的事宜,酌情支持200元。原告要求精神撫慰金3000元,因原告肢體損傷給其精神上造成了一定傷害,其要求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應予支持,但根據(jù)其傷的情況,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綜上,原告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應予支持。
原告李某某的合理損失如下:醫(yī)療費10000元+(161858.32-10000)元×70%=116300.82元、誤工費70.70元/天×150天=10605元、護理費70.70元/天×40天×2人+70.70元/天×20天×1人=7070元、傷殘賠償金10453×20年×10%=20906元、伙食補助100元/天×40天×70%=2800元、營養(yǎng)費50元/天×90天×70%=3150元、康復費3000元×70%=210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7830元/年×17年×10%÷3=4437元、交通費200元、鑒定費4600元×70%=322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上述款項共計172788.32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共計55218元(此款包括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10605元、護理費7070元、傷殘賠償金20906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437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
二、被告武某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17570.82元(此款包括醫(yī)療費106300.82元、伙食補助2800元、營養(yǎng)費3150元、康復費2100元、鑒定費3220元)。
案件受理費4083元減半收取2042元,由被告武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武某某在執(zhí)行上款時一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劉曉紅
書記員:呂喜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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