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利民,北京市京大律師事務所石家莊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楊杰、劉博,河北恒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某某與被上訴人李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文民初字第1198號民事判決。李某某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柴秋芬
審判員 王傳民
代理審判員 相憲偉
書記員: 薛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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