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云夢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琛麗,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云夢縣,
被告: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系周某之妻。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云夢縣,系騰艷之夫。代理權限:出庭參加訴訟,進行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金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云夢縣,
被告:湖北似水年華茶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夢縣城關鎮(zhèn)建設東路8號,組織機構代碼:78815346-6。
法定代表人:周某,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武漢茶意坊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硚口區(qū)京漢大道111號一品天下五區(qū),組織機構代碼:30342035-2。
法定代表人:金曦,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李某與被告周某、被告滕某、被告金曦、被告湖北似水年華茶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似水年華公司)、被告武漢茶意坊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茶意坊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琛麗、被告周某、被告滕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某、被告金曦、被告似水年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被告茶意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曦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周某償還原告200萬元借款及逾期利息及違約金合計按月利率20‰計算;2.判令被告滕某、金曦、似水年華公司、茶意坊公司對被告周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五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4月23日,被告周某因生產經營周轉向原告借款,并與原告在孝感市××南區(qū)簽訂《民間借貸合同》,約定向原告借款200萬元,期限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5月22日止,利率為15‰,每月付息3萬元,逾期利息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未按時足額償還的支付本金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違約方還承擔實現債權而支付的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費用。同時,被告金曦、似水年華公司、茶意坊公司與原告簽訂《擔保合同》,約定為被告周某的借款及該債權下的利息、違約金、費用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擔保期限為合同項下借款到期日起兩年。被告滕某作為周某的妻子自愿承諾對被告周某的借款承擔償還責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周某沒有按約定償還借款已構成違約。依《合同法》、《擔保法》相關規(guī)定,原告有權請求被告周某償還借款,并承擔利息、違約責任和費用,被告滕某、金曦、似水年華公司、茶意坊公司對此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被告約定由簽約地法院管轄,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民間借貸合同》和《借款借據》是原告李某與被告周某之間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擔保合同》、《擔保人聲明》和《共同還款聲明》是原告李某和被告金曦、似水年華公司、茶意坊公司、被告滕某之間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周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00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借款到期后,被告周某理應向原告李某償還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李某與被告周某對借款逾期后的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的約定過高,原告自愿按照年利率24%向被告周某計收利息及違約金,本院認為原告的要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予以認可。被告滕某、金曦、似水年華公司、茶意坊公司自愿對被告周某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應對被告周某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金曦辯稱其簽字是作為茶藝坊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為似水年華公司的貸款提供擔保,無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償還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00萬元及逾期利息(以200萬元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從2015年5月23日至上述欠款還清之日止);
二、被告滕某、金曦、湖北似水年華茶藝有限公司、武漢茶意坊商貿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被告周某、滕某、金曦、湖北似水年華茶藝有限公司、武漢茶意坊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慧娟 人民陪審員 劉 偉 人民陪審員 胡曉東
書記員:魯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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