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衡水市棗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丙德,河北暢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任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故城縣。
任金贊(系任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身份證號:xxxx.
馬英生(系任某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身份證號:xxxx.
申請人李某與被申請人任某、任金贊、馬英生為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案,申請人李某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請財產(chǎn)保全,請求凍結(jié)被申請人名下的銀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價值的財產(chǎn)。擔保人衡水大恒擔保有限公司出具(2018)大恒保字140號擔保函為申請人提供擔保。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李某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jié)被申請人任某、任金贊、馬英生名下的銀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價值的財產(chǎn)。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盧洪旗
書記員: 袁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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