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康福臣(河北福山律師事務所)
唐山君麗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XXX(原告之父),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唐山市豐潤區(qū)。
委托代理人:康福臣,河北福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山君麗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潤區(qū)曙光鋼材市場商業(yè)樓8813號。
法定代表人:高麗君。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與被告唐山君麗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身體權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審判長:徐俊月
書記員:蘇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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