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漢族,農民,住遼寧省建昌縣。
委托代理人韓磊,河北德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滿族,農民,住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
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韓磊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告李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經公告?zhèn)鲉疚吹酵ァ1景脯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找到原告給其工地干活,2012年8月18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工資款2010元,被告當天給原告出具了欠條一張。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該款,不予給付。故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給付欠款2010元及利息。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欠原告李某勞動報酬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應及時還款。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201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其利息應按同期同類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七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所欠原告李某勞動報酬款本金人民幣2010元;并自2012年8月19日始以本金2010元為基數,按同期同類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給付利息,至償還欠款之日止。
如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肖衛(wèi)東 審 判 員 張華民 人民陪審員 張建德
書記員:李召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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