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張某某
原告李某某,女,漢族,住長春市朝陽區(qū)。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住長春市二道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孫國彬
審判員:劉文明
審判員:蓋桂敏
書記員: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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