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漢族,現住趙縣。
委托代理人郝聯起,河北冀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范某某,男,漢族,現住趙縣。
委托代理人張領軍,河北長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喬某某,男,漢族,現住趙縣。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范某某、喬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判決后,原告上訴,中院發(fā)回重審,本院現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喬某某、范某某的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二被告自2012年至2014年從原告處購買紙箱132150個,共計紙箱款672312元,口頭約定貨到付款,被告給付了原告447000元后尚欠原告225312元,并給原告搭了借據,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無故推脫不還,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紙箱款225312元。
被告范某某辯稱,被告喬某某與我系朋友關系,我有自己的梨庫,被告喬某某占用我的梨庫使用原告的紙箱收梨,雖然我給原告搭了收紙箱條,但是這些紙箱均是被告喬某某使用購買的,而我并沒有使用購買,只是按照被告喬某某的委托為原告搭了收紙箱的條,我與原告之間不存在買賣協議,所以,我不應承擔給付原告紙箱款的義務,應有被告喬某某給付。
被告喬某某辯稱,被告范某某答辯意見屬實,是我購買的紙箱,我不在的時候就會讓被告范某某替我搭個條。
經審理查明,原告從事紙箱業(yè)務,2012年原告與被告寫一個用箱規(guī)格、型號、數量、單價及結算字條,下方有原告李某某、被告喬某某簽字,下方還有兩個電話號碼,其中一個為被告喬某某的、一個為被告范某某的,后原告陸續(xù)給被告送箱,在原告提交的2012年用紙箱27張欠據中,范某某欠據1張,喬某某欠據26張;2013年用紙箱23張欠據中,范某某欠據4張、范某某喬某某共同簽名1張、喬某某欠據18張,其中在喬某某簽名欠據中有范蘭順簽名的8張,范蘭順自己簽名的1張;2014年用紙箱21張欠據中,只有喬某某簽名,二被告在2012年到2014年從原告處購買紙箱132150個,折款672312元,已付原告447000元,尚欠225312元,原告稱該賬目是二被告結算,被告喬某某對此說法認為屬實,被告范某某代理人對該說法不認可,原告提交了簽字條、欠據、結算單、原告自己書寫的一張用箱情況說明及現金日記賬,銀行交易明細,經質證,二被告沒有異議。另查原告與二被告對原一審中所有證據質證意見與庭審筆錄情況均無有異議。
原告主張二被告為合伙關系,理由是因為被告范某某、范蘭順在欠據上頻繁出現簽名,被告喬某某對此進行辯解,主張自己是租用被告范某某冷庫中的幾個洞位,有時候不在時,誰在誰就簽收,范蘭順與范某某系父子關系,在冷庫給自己看門,被告范某某辯解對欠據沒有異議,用原告的紙箱是被告喬某某用的,與自己沒有關系,原告為了證明二被告系合伙關系,還向法庭提交了趙縣正祥梨果種植專業(yè)合作社2015年3月31日設立大會紀要及組織機構人員組成的復印件,證明二被告系合伙關系,經質證二被告認為該社成立于2015年,欠據是2012年,該證據與合伙沒有關系,不能認定是合伙。
上述事實,有原告、被告當庭陳述及原告提交的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二被告為原告寫的欠據共用原告紙箱(2012年至2014年)132150個,折款672312元,已付原告447000元,尚欠225312元,二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關于該欠款應由誰償還問題,原告主張二被告系合伙應承擔連帶責任,被告范某某認為該債務與自己沒有任何關系,在本次庭審中,原告稱賬目的結算是二被告算的,被告喬某某承認,而范某某代理人否認,因被告范某某沒有到庭,其代理人為一般代理,對原告該主張應予采信,對范某某頻繁在欠據簽名問題,被告范某某代理人解釋為,因為被告喬某某租用被告范某某的冷庫,范某某經常在冷庫里,而被告喬某某解釋,范某某與范蘭順是父子關系,范蘭順給自己看門,有時自己不在時,誰在誰收了紙箱誰就簽,在原告提交的欠據證據中,其中2013年8月31日欠據中二被告均有簽名,在2013年欠據中,喬某某簽名與范蘭順共同簽名的8張,范蘭順自己簽名的1張,這與被告喬某某陳述相互矛盾,被告喬某某不能合理解釋被告范某某與范蘭順簽名這一事實,被告范某某只認為該欠據與自己沒有關系,不能合理解釋自己在欠據中簽名,結合本案相關事實,對原告認為二被告系合伙這一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解釋第108條第一款規(guī)定,故原告主張二被告為合伙的主張予以采信,對欠原告的紙箱款,二被告應共同償還并互負連帶責任。
綜上,經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二被告自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紙箱款225312元;
二、二被告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60元,由二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瑞果
助審員劉弋玄
陪審員 曹立存
書記員: 王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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