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臘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臘檢一部刑訴〔2020〕149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8231996********,瑤族,高中文化,群眾,工人,戶籍所在地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勐臘縣瑤區(qū)**鄉(xiāng)**村委**路**號**幢**室,現住云南省勐臘縣**小區(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勐臘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28日被勐臘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勐臘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3時4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無證駕駛云******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從****準備返回勐臘縣**小區(qū)家中,途經勐臘**廣場路口(策磨線K4084+00M)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
經云南省西雙版納州明信司法鑒定中心檢測,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38.2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勐臘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俊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居住于云南省勐臘縣**小區(qū),聯系電話:1800881****。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光盤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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