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檢一部刑訴〔2021〕27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編號:4127011963********,回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河南省周口市,現住周口市川匯區(qū)**大道**段**號**城**號樓**單元**室。2020年11月7日,因尋釁滋事罪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拘留,經川匯區(qū)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1月2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現羈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0時17分,在周口市川匯區(qū)**城“小吃一條街”,黃某某與朋友吃飯時,將汽車停放在了被告人李某某店門口的路邊上,李某某酒后回來,發(fā)現車擋在了店門口,便進行謾罵,后拿錘對黃某某的車進行打砸,被損毀的財物價值214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個人基本信息、前科證明、扣押物品清單等;
2.視聽資料:現場監(jiān)控錄像光盤一張;
3.鑒定結論:價格認定結論書;
4.證人蘇某某、陳某某、木某某證言;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無故滋事,隨意辱罵他人,又持械砸壞他人車輛,被損毀的財物價值2148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從寬處罰,建議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川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文麗
檢察官助理:雷云飛
(院?。?/span>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光碟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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