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佛順檢刑訴[2019]2512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30261990********,漢族,初中文化,在佛山市順德區(qū)杏壇鎮(zhèn)*******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縣**鄉(xiāng)**村**,暫住佛山市順德區(qū)**鎮(zhèn)**村**街**號。因涉嫌消防責任事故,于2019年1月18日被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被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19年3月19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消防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4日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后,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8月1日兩次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6月20日、2019年9月1日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6月開始在佛山市順德區(qū)杏壇鎮(zhèn)*********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公司)擔任廠長、消防安全責任人,主要負責公司日常生產(chǎn)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被告人李某某作為**欣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未嚴格履行管理職責,導致**欣公司存在多種消防隱患,并先后于2018年7月2日、2017年5月17日兩次被有關消防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但被告人李某某仍然未嚴格履行管理職責,導致**欣公司仍然存在泡沫板堆垛與生產(chǎn)車間未留出足夠防火間距、未按要求設置消防設施等安全生產(chǎn)設施或者安全生產(chǎn)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隱患。2018年11月23日22時許,**欣公司發(fā)生火災,導致該公司的廠房、員工宿舍、配電房、電線、電燈、電制等,一批辦公設備、機器設備、原材料及半成品、成品,叉車、3輛貨車等物品被燒毀。經(jīng)評估,上述財產(chǎn)共價值人民幣11909161.55元。經(jīng)佛山市消防支隊順德大隊調查認定,起火原因不排除靜電原因引起火災的因素,且是唯一可能。災害成因包括:泡沫板堆垛與生產(chǎn)車間未留出足夠防火間距,未按要求設置消防設施,初起火災撲救不力等。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自行到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杏壇派出所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證人胡某某等人的證言;3.書證;4.現(xiàn)場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管理的安全生產(chǎn)設施、生產(chǎn)安全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因而造成嚴重后果,負有直接責任,情節(jié)特別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
????????????????????????????????????檢??察??員:歐陽海明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審,現(xiàn)住佛山市順德區(qū)**鎮(zhèn)**村**街**號,聯(lián)系電話139*******;
????2.?全部案卷及證據(jù)材料十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