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開檢訴刑訴〔2019〕63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11211992********,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黑河市嫩江縣**鎮(zhèn)**村**屯**號,捕前住大連市金州區(qū)**園**號樓**。因涉嫌非法經營罪,經大連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決定,于2019年6月3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經營罪,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7月9日被大連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連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9年4月末用一臺車牌號為遼B****3的黑色尼桑藍鳥轎車私自賣汽油,車內裝有6個容量為30升綠色的鐵質油桶,以微信或電話聯(lián)系加黑汽油私家車主,然后開車給私家車主送油,每升汽油平均按5.67元左右出售,每桶汽油賣170元,以微信轉賬或紅包等方式接受私家車主的加油錢。2019年5月31日,李某某為了擴大違法生意,又從**里堡車市以80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車牌號為遼B****A的藍色金杯廂式貨車,花了1500元在二十里堡找人為這輛貨車里安裝了一個儲油罐,油罐的容量約為2000升,接著在同年5月底在淘寶先后購置了加油機、電瓶和油槍,開始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灣里附近一工地送油,工地送油,同時也給有需要的私家車輛加或送汽油,加油地點都在開發(fā)區(qū)內,加完油后李某某即通過微信收取加油錢。截止2019年6月3日被抓獲時,共計賣出約15000升汽油,折合人民幣約85000元,獲利7000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廂式貨車1輛、尼桑轎車1輛、綠色油桶18個、手機一部,名片282張、加油設備(附扣押決定書及清單);
2.書證:戶籍證明、案件來源、到案經過、前科查詢記錄、榜單、汽油銷毀情況說明,入所體檢表;
3.證人證言夏某某、杜某某、馬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徐某某證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辨認、搜查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經營銷售汽油,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民廷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羈押于大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光盤4張隨案移送。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6.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1份。
7.函1份隨案移送。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