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汝檢一部刑訴〔2020〕637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漢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4821994********,本科文化,群眾,住河南省汝州市**鎮(zhèn)*村*號院*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現羈押于舞鋼市看守所。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3時16分許,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汝州市臨汝鎮(zhèn)**西側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鎮(zhèn)**街交叉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司法鑒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4.1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證人李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冬偉
?????檢察官助理:錢小鋒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羈押于舞鋼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