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凌檢刑檢刑訴〔2020〕296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7241979********,漢族,大專文化,凌海市**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凌海市,住凌海市**園**號樓**單元**室。因涉嫌職務侵占罪,經凌海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凌海市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凌海市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1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擔任凌海市**鄉(xiāng)**村**屯**期間,將其收取的(村民王某某繳納的)土地延期承包費人民幣6.02萬元非法占為己有,全部用于其個人花銷。被告人李某甲于案發(fā)前主動向凌海市監(jiān)察委員會投案自首。涉案贓款現已被凌海市監(jiān)察委員會追繳,存放于凌海市監(jiān)察委員會罰沒款專用賬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到案經過、戶籍證明、事業(yè)單位改革轉隸人員登記表、中共**鄉(xiāng)黨委關于李某甲個人簡歷的說明、收款收據與說明、凌海市**鄉(xiāng)**村村委會會議記錄、**村村委會證明、凌海市**局文件**鄉(xiāng)經營站證明、凌海市監(jiān)察委關于涉案款項情況說明;2、證人王某某、谷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證言;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與辯解及其他證據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身為**組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集體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案發(fā)前主動向監(jiān)察機關投案,系自首,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光
檢察官助理:張玉聘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現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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