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籍貫:河北省任丘市,現(xiàn)住文安縣,
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籍貫:河北省任丘市,現(xiàn)住文安縣,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王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籍貫:河北省任丘市,現(xiàn)住文安縣,系原告之母)。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增輝,河北恒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文安縣供電分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縣文安鎮(zhèn)豐利路18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026MA07PHKR4W。
負責人:程武。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春玲,河北品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森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文安縣,系被告員工。
被告:文安縣大留鎮(zhèn)鎮(zhèn)大留鎮(zhèn)村民委員會,地址:文安縣大留鎮(zhèn)鎮(zhèn)大留鎮(zhèn)。
法定代表人:劉合慶。
被告:王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文安縣,
被告: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文安縣,
法定代理人:王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文安縣,系被告王某1之母)。
原告李某1與被告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文安縣供電分公司(以下簡稱:國網文安縣供電分公司)、文安縣大留鎮(zhèn)鎮(zhèn)大留鎮(zhèn)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大留鎮(zhèn)村委會)、王某2、王某1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月4月12日、7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1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增輝,被告國網文安縣供電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春玲、杜森茂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大留鎮(zhèn)村委會、王某2、王某1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賠償金、輔助器具費用、鑒定費等損失22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9月23日上午十時許,原告與王某1在文安縣大留鎮(zhèn)鎮(zhèn)大留鎮(zhèn)村二方地等候王某1的父母來承包地里收玉米。二人來到此地時,看到王某1家承包地旁有個機井房。原告與王某1出于好奇,想到機井房房頂上玩。緊挨著機井房有兩根電線桿,兩根電線桿中間用鐵架子相連接,連接的鐵架子上安裝一臺變壓器,該變壓器與高壓電線相連。原告想通過攀爬安裝有變壓器的電線桿達到機井房的房頂。當攀爬到電線桿鐵架子位置時,原告的右手碰觸到與變壓器相連接的高壓電線上,被高壓電電擊后落地。造成原告右手截肢,身體器官受損。
被告國網文安縣供電分公司辯稱,原告觸電的電力設施產權人為被告大留鎮(zhèn)村委會,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事故的責任主體應該是電力設施的產權人,而不是國網文安縣供電分公司。被告國網文安縣供電分公司在被告大留鎮(zhèn)村委會對電力設施的使用過程中,只能對其是否存在缺陷和安全隱患進行監(jiān)督,而且在觸電事故發(fā)生之前,國網文安縣供電分公司已經給電力設施的產權人下發(fā)過整改通知書,國網文安縣供電分公司已經履行了監(jiān)督義務,沒有任何過錯。對原告的損害結果,被告王某2未履行監(jiān)護職責,存在過錯,被告王某1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阻止原告攀爬電線桿,造成原告?zhèn)Γ矐敵袚糠置袷仑熑?。原告本人系限制行為能力人,對電力設施存在危險也應該有一定的認知、辯知能力,所以對損害結果應當自行承擔部分民事責任。請求駁回原告對國網文安縣供電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大留鎮(zhèn)村委會辯稱,大留鎮(zhèn)村民委員會雖然是大留鎮(zhèn)村西二方機井電力設施的所有權人,但是大留鎮(zhèn)村民委員會對原告李某1的損害結果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李某1觸電時不滿十周歲,系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父母李某2、王某3作為法定監(jiān)護人,負有監(jiān)督教育子女的責任,由于平時疏于安全教育,使得原告李某1獨自一人外出,最終導致觸電受傷。李某1是在親屬王某1的提議下,攀爬電力設施,造成損失,與王某1提議原告通過攀爬支撐變壓器的電線桿到達機井房房頂的建議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在觸電事故發(fā)生時,李某1處于其姨母王某2的臨時監(jiān)護期間,王某2未履行應盡的監(jiān)護義務,致原告李某1受傷,故王某1及其法定監(jiān)護人王某2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李某1對被告大留鎮(zhèn)村委會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某2、王某1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在庭前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李某1為證明自己的主張?zhí)峤蝗缦伦C據:
證據一、2017年10月7日,王某2出具的證明及王某2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2017年9月23日上午,在文安縣大留鎮(zhèn)鎮(zhèn)大留鎮(zhèn)村村西二方地,李某1在攀爬機井房的電線桿過程中觸電。身份證證明王某2的身份情況。
證據二、2017年10月7日,王某1出具的證明及王某1戶口本復印件各一份。證明:2017年9月23日上午,王某1與李某1去王某1家二方地的玉米地附近等侯王某1父母來收玉米。在王某1家玉米地附近有個機井房,機井房旁邊有兩個電線桿。王某1與李某1想到機井房的房頂上玩。當李某1爬到鐵架子上剛站起來時,王某1聽到李某1“啊”了一聲,就從鐵架子上掉下去了,李某1一直說疼。王某1把李某1扶到電動車上,騎著電動車向村子方向走了幾十米,就看到王某2騎著電動三輪車過來了,王某1哭著和王某2說電著了。戶口頁證明王某1的身份情況。
證據三、相片7張。證明:本案事故發(fā)生現(xiàn)場情況,磚蓋小房一處,小房東側有電線桿兩根,電線桿上懸掛了“國家電網留212石橋線,文強分支0013號”的標志。北面電線桿高于南側電線桿。兩個電線桿中間有鐵架相連,鐵架子上安裝變壓器。鐵架子上的變壓器距離地面很低。平行的高壓線有引線與變壓器相連。
證據四、華北石油管道局總醫(yī)院出具的李某1門診費用發(fā)票6張。華北石油管道局總醫(yī)院出具的李某1急診病例2頁。證明:本案觸電事故發(fā)生后,李某1被送往華北石油管道局總醫(yī)院進行救治。華北石油管道局總醫(yī)院對李某1傷害的診斷治療情況,病歷及注意事項中記載:轉北京上級醫(yī)院治療。支付費醫(yī)療費408.6元。
證據五、首都醫(yī)科大學附屬北京兒童醫(yī)院出具的李某1出院診斷證明書一份,住院病案材料一份。證明:首都醫(yī)科大學附屬北京兒童醫(yī)院對李某1的診斷為:右上肢、右胸腹部、左手背足背電擊傷、右前臂壞死、面部挫傷。出院后醫(yī)囑:加強護理、注意保護傷口清潔、其他不適及時就診、逐漸康復練習站立,避免久臥壓迫右上肢、定期整形科門診復查,李某1在首都醫(yī)科大學附屬北京兒童醫(yī)院住院30天。
證據六、首都醫(yī)科大學附屬北京兒童醫(yī)院出具的李某1門診費用發(fā)票2張,住院費用發(fā)票1張,住院費用清單一份。證明:原告李某1在首都醫(yī)科大學附屬北京兒童醫(yī)院花費門診費費用2239.69元,住院費用104973.83元,以及住院費用產生的合理性、合法性。
證據七、天津市中慧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李某1鑒定費用發(fā)票1張,出具的津中慧【2017】臨床鑒字第97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證明:本案事故造成李某1右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缺失,為六級傷殘,李某1外傷致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約9.3%,為十級傷殘,李某1外傷后住院期間護理人數為2人,出院后護理人數為1人,李某1為部分護理依賴。李某1外傷致右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缺失,后續(xù)需行裝配適用型肌電假肢,價格為21000元,在李某118歲之前每一年半更換一次,假肢維修費用為假肢價格的5%。
證據八、天津市長亭假肢公司出具的李某1假肢裝配鑒定證明一份。證明:李某1需行裝配適用型肌電假肢,價格為21000元,在李某118歲之前每一年半更換一次,假肢維修費用為假肢價格的5%,18周歲以后每5年更換一次,價格為人民幣150000元,假肢維修費用為假肢價格的5%。
證據九、文安縣文諾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營業(yè)執(zhí)照一份、李某2護理證明一份、王某3護理證明一份,李某2工資條三份、王某3工資條三份。證明:李某2、王某3因護理李某1產生誤工損失,李某2月工資收入3500元,王某3月工資收入3400元。
證據十、2017年11月9日文安縣教師進修學校出具的證明一份、2017年11月22日文安縣第二小學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原告李某1以及其父母李某2和王某3自2012年9月至2017年9月一直居住于文安縣教師進修學校,李某1在文安縣第二小學上學,年級為3年級7班,學籍號為:L1310262008103002F1。
證據十一,交通費用發(fā)票300張。證實: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在住院、出院、天津市做鑒定過程中產生交通費3000元。
證據十二,李某2、王某3身份證各一份、家庭戶口本一份。證明:李某2、王某3的身份情況,李某1系李某2與王某3之子,李某1的身份情況。
被告國網文安縣供電分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zhí)峁┤缦伦C據:
證據一、2017年12月9日,大留鎮(zhèn)村委會為被告之前,其給被告國網文安縣供電分公司出具的證明,該村委會認可是原告觸電的電力設施產權人。
證據二、2016年9月18日,被告國網文安縣供電分公司給被告大留鎮(zhèn)村委會下達的客戶用電設備缺陷及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證實被告國網文安縣供電分公司對涉案電力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履行了監(jiān)督、整改義務。
證據三、被告王某1在文安縣大留鎮(zhèn)鎮(zhèn)派出所所做的詢問筆錄。該詢問筆錄內容證實案發(fā)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原告的監(jiān)護權此時由其父母轉移到王某1之父母王某2處的情況。同時還證明在原告和王某1攀爬變壓器過程中,是被告王某1指使原告到變壓器上去玩,而且對原告攀爬電線桿沒有阻止。
證據四、大留鎮(zhèn)派出所對王某2的詢問筆錄,證明王某2事先知道原告和其子去自家地里等候掰棒子,充分證明其接受了對原告的監(jiān)護權。
證據五、涉案電力設施現(xiàn)場照片3張。
證據六、被告國網文安縣供電分公司和被告大留鎮(zhèn)村委會簽訂的高壓供電合同的封皮,第1、21、25頁,該合同第7條的內容以及附件2的內容,附件2為供電接線及產權示意圖,二項內容證實高壓線路的產權分界點,以及責任劃分。合同是2018年的簽訂的,2016年、2017年,二被告所簽訂的合同在省公司保存。
被告大留鎮(zhèn)村委會、王某2、王某1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對原告李某1和被告國網文安縣供電分公司提供證據的質證權利和相應舉證權利。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一、證據二,屬于二被告王某2、王某1的書證,與大留鎮(zhèn)派出所對二人的詢問相互一致,應予采信。證據三與被告國網文安縣供電分公司拍攝的照片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證據四、五、六,均為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票據、病案等相關材料,具有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證據七是具有鑒定資質的單位根據原告的傷情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具有真實性和與本院的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證據八屬于假肢公司根據原告?zhèn)麣埌惭b假肢所產生的費用出具的意見,而非審理期間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未協(xié)商一致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本院不予以采信。證據九、十,有關原告父親李某2、王某3在文安縣文諾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上班的主張,本院予以采信。證據十一,屬于原告住院、出院、作司法鑒定及安裝假肢需要車輛產生的相關費用,其主張3000元交通費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證據,屬于被告國網文安縣供電分公司向被告大留鎮(zhèn)村委會下達的整改通知及與被告大留鎮(zhèn)村委會簽訂的合同,以及大留鎮(zhèn)派出所對王某2、王某1的詢問筆錄,上述證據具有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確認如下事實,2017年9月23日上午十時許,原告與王某1在文安縣大留鎮(zhèn)鎮(zhèn)大留鎮(zhèn)村二方地等候王某1的父母來承包地收玉米。二人來到上述地方時,看到王某1家所承包地旁邊有個機井房。緊挨著機井房東部有兩根電線桿,兩根電線桿中間用鐵架子相連接,鐵架子上安裝一臺變壓器(注:架設的變壓器等電力設施周圍沒有安裝防護欄,也沒有設置警示標志),該變壓器與平行的高壓電線(10千伏)用引線相連。原告與王某1出于好奇,被告王某1提議,到機井房房頂上玩。原告想通過攀爬安裝有變壓器的電線桿達到機井房的房頂。當攀爬到與電線桿相連接的鐵架子上時,原告的右手碰觸到變壓器與平行高壓線相連接的引線上,被高壓電電擊后落地。造成原告右手截肢,身體器官受損。原告分別入住華北石油管道局總醫(yī)院、首都醫(yī)科大學附屬北京兒童醫(yī)院,住院30天,自行支付醫(yī)藥費107622.12元。
另查,2017年12月4日,天津市中慧司法鑒定中心接受本院委托,對原告的李某1的的傷殘等級,護理期限、營養(yǎng)期、護理依賴、18周歲前安裝假肢的費用及假肢的維修費用作出津中慧【2017】臨床鑒字第97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李某1外傷致右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缺失,為六級傷殘;2、李某1外傷致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約9.3%,為十級傷殘;3、李某1外傷后護理期60-120,營養(yǎng)期90-120日;4、李某1外傷后護理人數:住院期間護理人數為2人,出院后護理人數為1人;4、李某1為部分護理依賴;5、李某1外傷致右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缺失,后續(xù)需行裝配適用型肌電假肢,價格為21000元,在李某118歲之前每一年半更換一次,假肢維修費用為假肢價格的5%。
再查,原告觸電的電力設施為國家電網留212石橋線,文強分支0013號,該電力設施平行線的輸出電壓為10千伏。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法人由于過錯造成他人人身、財產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10千伏及其以下公用高壓線路供電的,以用戶廠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第一支持物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屬供電企業(yè)”。依據上述規(guī)定,被告國網文安縣供電分公司是平行電力設施的產權人,而原告觸電的電線是與平行線相連接的引線部分,故被告國網文安縣供電分公司不是造成原告損害的電力設施的產權人。該電力設施是被告大留鎮(zhèn)村委會為了村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在機井旁配置了變壓器及其他電力設施,故被告大留鎮(zhèn)村委會為該電力設施的產權人。該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原告發(fā)生事故的電力設施范圍內設立保護措施及安裝警示標志,以避免造成人身和財產的損害,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李某1與被告王某1均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被告王某1提議讓原告攀爬電線桿上房屋的意思,是直接造成原告觸電身殘的原因,故應當對原告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賠償責任應當由被告王某2代為承擔。當原告獨自一人去被告王某2家探親居住時,被告王某2對原告的人身安全具有臨時的監(jiān)護職責。被告王某2對原告的人身安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國網文安縣供電分公司雖不是原告觸電的電力設施產權人,在發(fā)現(xiàn)電力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后,只對電力設施產權人被告大留鎮(zhèn)村委會履行了整改通知,未督促電力設施產權人對電力設施及其周圍所存在的安全隱患積極進行整改,疏忽大意,對原告的損害存在過錯,亦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王某2、被告大留鎮(zhèn)村委會、被告國網文安縣供電分公司在原告觸電損害上均存在過錯,根據過錯責任的大小,被告大留鎮(zhèn)村委會作為電力設施的產權人,對原告的損害承擔60%的過錯責任,被告王某2對原告的損害承擔20%的過錯責任,被告國網文安縣供電分公司對原告的損害承擔20%過錯責任。原告因被告的侵權行為所支付的醫(y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yǎng)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護理減少的收入及住院期間支付的交通費等,各被告亦應當給付。被告國網文安縣供電分公司主張原告已經配置了殘疾輔助器,不應當再支持護理依賴賠償項目。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受害人傷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所謂“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是指致殘的受害人再配制殘疾輔助器具后在多大程度上恢復了生活自理能力。之所以要考慮這一因素是因為,該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受害人致殘后賠償義務人要承擔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責任,因此當配制了殘疾輔助器具后受害人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恢復生活自理的能力,自然其護理依賴程度降低,護理級別降低,護理費也相對較少。因此,天津市中慧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津中慧【2017】臨床鑒字第97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對需要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受害人作護理依賴鑒定時,已經考慮其在配制殘疾輔助器具后的護理級別而作出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意見具有合理性。原告主張的配制殘疾輔助器具應當計算至75周歲,由于配制殘疾輔助器具18周歲以前及其以后更換的時間點不同,考慮配制殘疾輔助器具市場價格因時間點不同,價格漲落也不同,因此配制殘疾輔助器具應當以每發(fā)生一次支持一次,綜合考慮原告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期限,根據司法鑒定意見可支持原告18周歲前。18周歲以后配制殘疾輔助器具可待司法鑒定結論作出后另行主張。原告年齡不大,健康狀態(tài)良好,生命體征穩(wěn)定,部分護理依賴可先合理確認18周歲前的護理期限。原告請求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平均工資35785年的標準計算部分護理依賴,該標準較原告母親月收入3400元稍低,應予準許。
綜上所述,對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下發(fā)的于2009年1月1日實施的
之附錄B資料性附錄護理依賴賠付比例,分以下三等:a完全護理依賴100%;b大部分護理依賴80%;c部分護理依賴50%》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文安縣大留鎮(zhèn)鎮(zhèn)大留鎮(zhèn)村民委員李某1原告李帥昌各項損失共計448933.28元;
二、被告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文安縣供電分公李某1原告李帥昌各項損失共計149644.42元;
被告王巖李某1原告李帥昌各項損失共計149644.42元;
四李某1原告李帥昌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上述一、二、三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2440李某1原告李帥昌負擔13118元,被告文安縣大留鎮(zhèn)鎮(zhèn)大留鎮(zhèn)村民委員會負擔8034元,被告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文安縣供電分公司負擔162王某2被告王巖華負擔162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春平
人民陪審員 王云庫
人民陪審員 鞏文明
書記員: 信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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