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楊志剛(河北民劍律師事務所)
遷安市遠方實業(yè)有限公司
劉繼印
原告:李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楊志剛,河北民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遷安市遠方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遷安市。
法定代表人:石漢杰,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繼印,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李某某與被遷安市遠方實業(yè)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志剛,被告遷安市遠方實業(y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繼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遷安市遠方實業(yè)有限公司自原告李某某處借款,雙方形成民間借貸關系,被告應及時償還原告借款。因原、被告雙方對于借款本金40萬元無爭議,且原告李某某提交了銀行轉賬憑單予以證實,故原告李某某主張由被告遷安市遠方實業(yè)有限公司償還其借款本金40萬元的訴訟請求,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某主張的利息,被告遷安市遠方實業(yè)有限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遷安市遠方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40萬元,并自20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1760元,由被告遷安市遠方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70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遷安市遠方實業(yè)有限公司自原告李某某處借款,雙方形成民間借貸關系,被告應及時償還原告借款。因原、被告雙方對于借款本金40萬元無爭議,且原告李某某提交了銀行轉賬憑單予以證實,故原告李某某主張由被告遷安市遠方實業(yè)有限公司償還其借款本金40萬元的訴訟請求,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某主張的利息,被告遷安市遠方實業(yè)有限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遷安市遠方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40萬元,并自20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1760元,由被告遷安市遠方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7040元。
審判長:孫雅會
審判員:馬強
審判員:侯凌云
書記員: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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