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云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qū),系李某某之妻。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林,河北公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秀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qū),系魏某某之妻。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進學,河北宇昊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李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魏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608民初1400號民事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杜云平、王林,被上訴人魏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秀英、石進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4年5月份,魏某某購買李某某西瓜并為李某某出具收據(jù)一張,內(nèi)容為“李某某共35162元26750斤X0.95元9750斤X1.0元9750元25412元草簾4個?!?。上述收據(jù)魏某某認可是其所寫。收據(jù)上載明的貨款35162元至今未予償還。上訴人李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訴于一審法院。上訴人二審主張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逾期罰息利率計算利息損失至2017年7月13日止。被上訴人魏某某二審答辯的理由只有自我陳述;沒有舉證證明;上訴人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誰主張誰舉證,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是民訴法第六十四條及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是處理民訴糾紛認定案件事實的法律依據(jù)。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買了自己的西瓜未給錢,有被上訴人給上訴人出具的收據(jù)證實,該收據(jù)屬債權(quán)憑證,具有法律效力。被上訴人主張收據(jù)系其代替劉正勇所寫,是劉正勇一個人與上訴人之間發(fā)生的買賣西瓜的事兒;上訴人否認被上訴人的這個說法;被上訴人沒有任何證據(jù)證實自己是劉正勇的代理人,當時也沒有向上訴人進行了說明或出示了劉正勇給其出具的代理手續(xù),而且被上訴人答辯的理由前后矛盾,也不符合邏輯。被上訴人主張自己沒有去買上訴人的西瓜的主張與其出具收據(jù)的事實相矛盾。魏某某在沒有得到劉正勇的授權(quán)的情況下,代劉正勇向上訴人出具收據(jù),與常理不符,不予采信。據(jù)此,上訴人主張自己與魏某某存在買賣西瓜的合同關(guān)系,并向魏某某主張債權(quán)及利息的理由成立,應予以支持。一審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買賣西瓜關(guān)系,進而駁回上訴人的原訴請求,屬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予以糾正。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類同期銀行貸款逾期利率計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因被上訴人出具的收據(jù)上沒有載明給付西瓜款的時間,故利息從上訴人向一審法院起訴的時間為計息起始日即2016年7月28日起計息,算至上訴人二審上訴時主張的“至2017年7月13日止”。之后的利息,因上訴人二審時沒有主張,根據(jù)不訴不理和當事人有權(quán)處分自己民事訴訟權(quán)利和實體權(quán)利的原則,本案中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李某某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梁曙光
審判員 翟樂光
審判員 王洪月
書記員: 董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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