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桂蘭,女,1953年1月30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應城市人,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周明,男,湖北誠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程江(原告李桂蘭之子),男,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孫來付,男,江蘇省溧陽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桂蘭訴被告孫來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桂蘭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桂蘭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桂蘭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李桂蘭負擔。
審判員 周峰
書記員: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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