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唐縣。
委托代理人:張釗,男,河北明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馮某某(又名二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安平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馮某某(又名二胖)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25元由原告負擔(dān)。
審判長 張福林 審判員 韓錦鵬 審判員 張士遠
書記員:蘇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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