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殿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灤南縣。
委托代理人:習小東,河北春風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灤南縣。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灤南縣。
被告:張秀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灤南縣。
被告:高國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樂亭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殿軍與被告張某某、王某某、張秀芹、高國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殿軍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殿軍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李殿軍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600元,減半收取1800元,予以免交。
審 判 長 王汝利 審 判 員 董宏偉 代理審判員 劉文斌
書記員: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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