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某某
李盼春
李煥春
李某某
王某某
郝樹臣
唐山市豐南區(qū)萬豐貨運車隊
翟來彬(河北弘誠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王靜(河北尚仁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
原告李盼春。
原告李煥春。
被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郝樹臣。
被告唐山市豐南區(qū)萬豐貨運車隊,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負責人郝樹臣,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翟來彬,河北弘誠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區(qū)新華西道34號。
負責人曹煒,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靜,河北尚仁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四原告與被告李某某、王某某、郝樹臣、唐山市豐南區(qū)萬豐貨運車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四原告撤回起訴。
本院受理案件費人民幣100元,由四原告負擔。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四原告撤回起訴。
本院受理案件費人民幣100元,由四原告負擔。
審判長:么文國
審判員:馬俊海
審判員:孟德玉
書記員:張彥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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