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某
陳泊?。ê颖睔w元律師事務所)
趙某某
史某某
原告李永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陳泊汀,河北歸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住定州市。
被告史某某,住定州市。
原告李永某訴被告趙某某、史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永某的委托代理人陳泊汀、被告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史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趙某某、史某某欠原告600000元,被告趙某某認可,且由二被告出具的借條證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趙某某、史某某應償還原告借款600000元。借條中雙方未約定利息,也未約定還款期限,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之規(guī)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支付催告之后的利息,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向被告催要借款的情況,本院確定原告起訴日即2015年5月21日為催告日,因此被告應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支付原告利息。為保護當事人合法的經(jīng)濟權(quán)益不受侵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史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李永某借款6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
二、駁回原告李永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0元,保全費3520元,由被告趙某某、史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趙某某、史某某欠原告600000元,被告趙某某認可,且由二被告出具的借條證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趙某某、史某某應償還原告借款600000元。借條中雙方未約定利息,也未約定還款期限,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之規(guī)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支付催告之后的利息,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向被告催要借款的情況,本院確定原告起訴日即2015年5月21日為催告日,因此被告應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支付原告利息。為保護當事人合法的經(jīng)濟權(quán)益不受侵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史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李永某借款6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
二、駁回原告李永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0元,保全費3520元,由被告趙某某、史某某負擔。
審判長:張淑惠
審判員:解立輝
審判員:韓青
書記員:溫東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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