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沈瑞清(河北旭天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蠡縣支公司
李佳(河北陳麗萍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瑞清,河北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蠡縣支公司。
代表人劉文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佳,河北陳麗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蠡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蠡縣支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文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瑞清,被告人保蠡縣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佳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4年6月24日,劉憲昌駕駛冀F×××××、冀F×××××掛半掛貨車,載劉朝陽、戴金鐲順高淄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李中路路口處時,與前方同向至此處的張浩然駕駛的載有閆進良的冀F×××××、冀F×××××掛半掛貨車相撞,致兩車受損、劉朝陽受傷、致劉憲昌、戴金鐲死亡。
此事故經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隊高青大隊現(xiàn)場勘驗,出具淄公交(高)認字(2014)第201407000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憲昌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浩然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閆進良、劉朝陽、戴金鐲無責任。
此次事故的兩輛主掛車的車主均為原告李某某。
冀F×××××在人保蠡縣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商業(yè)三者險、車上人員險等險種,冀F×××××掛在人保蠡縣支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
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屬保險責任。
原告的車輛損失已經評估,并產生評估費用,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冀F×××××、冀F×××××掛半掛貨車的損失47209元;并負擔訴訟費用。
被告人保蠡縣支公司辯稱,請求核對事故車輛的行車本和駕駛本是否在有效期內。
冀F×××××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冀F×××××掛在我公司投保了5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對于原告的損失,先由交強險賠付2000元,不足部分按責任比例承擔;訴訟費、鑒定費、停運損失費等間接費用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我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劉憲昌駕駛冀F×××××、冀F×××××掛半掛貨車與前方張浩然駕駛的冀F×××××、冀F×××××掛半掛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致劉朝陽受傷、致劉憲昌、戴金鐲死亡。
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隊高青大隊認定劉憲昌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浩然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閆進良、劉朝陽、戴金鐲無責任。
原、被告對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對于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李某某造成的冀F×××××、冀F×××××掛半掛貨車的損失,因對方車輛冀F×××××、冀F×××××掛半掛貨車在被告人保蠡縣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首先由被告人保蠡縣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蠡縣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限額內依保險合同按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主次責任分別按70%、30%確定為宜。
被告人保蠡縣支公司應予賠償?sh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冀F×××××、冀F×××××掛半掛貨車的損失,包括掛車的車輛損失費41390元、公估費2276元、主車的清障費624元,以上共計44290元。
被告人保蠡縣支公司對單方委托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冀F×××××掛的車輛損失公估報告有異議,并提出了重新鑒定的申請,但被告人保蠡縣支公司未在本院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申請書,亦未預交重新鑒定的費用,故本院對被告人保蠡縣支公司的車輛損失異議不予采納。
原告李某某提交的冀F×××××貨車鑒定費的收據1500元,因其不是正式的發(fā)票,本院不予認定。
關于停運損失費19710元,雖然停運損失費屬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但依據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條款的約定,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
對被告人保蠡縣支公司的該項抗辯,本院予以采納。
對于原告李某某的損失,被告人保蠡縣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2000元;不足部分4229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70%,為29603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蠡縣支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車輛損失費、公估費、清障費共計3160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元,減半收取49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蠡縣支公司負擔295元,原告李某某負擔19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劉憲昌駕駛冀F×××××、冀F×××××掛半掛貨車與前方張浩然駕駛的冀F×××××、冀F×××××掛半掛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致劉朝陽受傷、致劉憲昌、戴金鐲死亡。
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隊高青大隊認定劉憲昌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浩然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閆進良、劉朝陽、戴金鐲無責任。
原、被告對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對于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李某某造成的冀F×××××、冀F×××××掛半掛貨車的損失,因對方車輛冀F×××××、冀F×××××掛半掛貨車在被告人保蠡縣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首先由被告人保蠡縣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蠡縣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限額內依保險合同按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主次責任分別按70%、30%確定為宜。
被告人保蠡縣支公司應予賠償?sh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冀F×××××、冀F×××××掛半掛貨車的損失,包括掛車的車輛損失費41390元、公估費2276元、主車的清障費624元,以上共計44290元。
被告人保蠡縣支公司對單方委托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冀F×××××掛的車輛損失公估報告有異議,并提出了重新鑒定的申請,但被告人保蠡縣支公司未在本院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申請書,亦未預交重新鑒定的費用,故本院對被告人保蠡縣支公司的車輛損失異議不予采納。
原告李某某提交的冀F×××××貨車鑒定費的收據1500元,因其不是正式的發(fā)票,本院不予認定。
關于停運損失費19710元,雖然停運損失費屬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但依據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條款的約定,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
對被告人保蠡縣支公司的該項抗辯,本院予以采納。
對于原告李某某的損失,被告人保蠡縣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2000元;不足部分4229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70%,為29603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蠡縣支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車輛損失費、公估費、清障費共計3160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元,減半收取49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蠡縣支公司負擔295元,原告李某某負擔195元。
審判長:王文莉
書記員:崔少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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