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燕,河北縱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再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再審被申請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
再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再審被申請人):天津市明智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區(qū)大孟莊鎮(zhèn)邵陽寺村西。
以上二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郭致祺,系郭某某之子。
再審被上訴人(再審申請人):閆振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張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如祺、劉其瑞,河北震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李某某與郭某某、天津市明智蔬菜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河北省宣化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2013)宣縣商初字第367號民事調(diào)解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案外人閆振智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張民申字第29號民事裁定書,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2015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15)張民再終字第40號民事裁定,撤銷了河北省宣化縣人民法院(2013)宣縣商初字第367號民事調(diào)解書,發(fā)回河北省宣化縣人民法院重審。河北省宣化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冀0721民再1號民事判決。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上訴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燕,再審被上訴人郭某某、天津市明智蔬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智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致祺,再審被上訴人閆振智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如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綜上,郭某某為160萬元借款的實際借款人、使用人,其應承擔向李某某返還借款的義務(wù)。對于郭某某借款160萬元后的使用問題,與李某某和郭某某之間的借貸非同一法律關(guān)系。因此,根據(jù)李某某提交的現(xiàn)有證據(jù),其要求明智公司對郭某某個人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觀點不能成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15368元,由上訴人李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韓建新 審 判 員 耿淑君 代理審判員 谷海豹
書記員:吳昊 附相關(guān)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qū)徖?,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qū)徖?,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qū)徖恚鞯呐袥Q、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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