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密山市。
委托代理人吳振江,黑龍江仁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侯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吳振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侯某經本院依法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侯某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院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侯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借款4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被告侯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高淑娟 代理審判員 楊紅瑞 人民陪審員 黃 榮
書記員:霍喜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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