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祁李兵,男,河北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偉,男,河北卓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祁李兵、被告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決被告給付原告勞務報酬(工資)55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經營著一個裝飾門市,2014年、2015年兩年內,原告給被告打工,主要干一些刮膩子、上漆和貼壁紙的活兒。干活兒期間,被告也曾付過原告的工資,但沒有全部付清,剩余5500元,被告于2016年2月7日給原告出具了欠條,并承諾當年5月份以前結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無果,訴至法院。
被告李某某辯稱,原告所說的剩余工資5500元未給付不是事實,在2017年7月3日被告又給付了原告1000元,實際欠工資是4500元;原告在2018年3月16日起訴狀中也說明2016年2月7日之前被告欠原告5500元工資。
經審理查明:2014年和2015年,被告雇傭原告為其裝飾門市打工,主要從事刮膩子、上漆和貼壁紙,被告給付原告部分工資(包括2017年7月3日被告通過其母親給付原告1000元),剩余5500元工資未付,原告索要未果,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由當事人陳述、欠據(jù)和原告提供錄音光盤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為經營活動雇傭原告務工,雙方之間形成的勞務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應按約付酬。原告主張被告給付所欠勞務款,應予支持。被告李某某辯稱出具欠條5500元后又付原告1000元,但被告在與原告的通話錄音中,承認出具欠條時漏寫1000元,故所欠工資數(shù)額仍為5500元,被告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勞務款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寧彩霞
書記員: 趙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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